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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04.1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學術研究、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門人才、貢獻國家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符合獎勵項目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 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 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 次為限,惟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二)著作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於政治社會、 教育文化、醫療保健、生活改善、 土地利用、農林漁牧發展、工商業 發展、觀光遊憩、經濟管理、創業 生產等領域經公開發表並出版之著 作,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 最優作品予以獎勵。 (三)發明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取得發明專 利權者予以獎勵,擇一獎勵。 (四)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對於從事原 住民族專題研究者,經公開發表並 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 作品予以獎勵。(委辦研究案,學位 論文及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 提出申請) (五)專業考試 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及格者予以獎勵。(不含檢覈 筆試)。 (六)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參加全國性 運動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總會) 主辦之單項錦標賽,擇一最優成績 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入學階段 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 專班)者,碩士生獎勵新台幣一萬 元;博士班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 2.獲得學位階段 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三萬 元;博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八萬元。 (二)著作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三)發明 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 新台幣三萬元。(獎勵標準如附件 一) (四)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五)專業考試 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六)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獎勵標準如附件四。 五、申請(推薦)方式及時限: (一)申請人以設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 為限。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 底止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每年三月底前核轉本會委託 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三)申請時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三依申請類別擇一)、領據(如 附表四)、戶籍謄本(應註明原住民 身分)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 件二、三)或實物。 六、審查 審查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本會洽聘之;本會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二個月內複審完畢。 七、申請之作品均不退還;獲得獎勵之作品,得由本會視需要委託承辦單位協助展示、推廣、典藏。 八、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曾獲其他單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而未確實切結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相,當事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會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追回已發給之獎勵金。 九、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 十、獎勵金申請人對於原行政處分有不服者,應於收到複審通知單後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訴願書(如附表五)經本會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3745&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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