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9.06.30
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辦理程序暨應行注意事項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環境生態保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臺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利息補貼,減輕原住民 申貸本貸款利息負擔,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暨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 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得依本辦理程序暨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辦理程序如左: (一)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受理原住民申請本貸款,經循行政 程序審查核准貸放後,應於每月底前填造「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人貸款名冊」(格 式一)四份,一份自存外,一份函送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餘各一份隨同副本抄 送該管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借款人收本貸款利息繳納通知書時,應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向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 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繳納,並於繳納後三日內,檢附繳款收據影本乙紙及本 人私章,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是項利息補貼申請。鄉(鎮、市、區)公 所綜合服務臺(或服務臺)應備妥申請書(格式二)提供申請人使用,及輔導申請人 填具或協助代書申請書一份後,並予登記收件文號受理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於受理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截止日後,應於三日內編造「原住 民保留地造林貸人利息補貼金印領清冊」(格式三)四份,一份自存,另三份同借款 人繳款收據影本函報該管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五日前核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二 份(縣、市留存一份),俾據核發是項補貼金額。該金額之計算,應以元為單位,小 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 (四)借款人滯納本貸款利息時,俟其繳納應繳之利息後,其利息補貼仍依本辦理程序第( 二)、(二)項有關規定辦理,並以專案函報。 (五)本貸款利息補貼金額,經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審核無訛後,悉數逕撥當地鄉(鎮、市 、區)公所轉發借款人。 三、本貸款利息補貼辦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利息補貼,自八十一年度起(溯至八十年七月一日起)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編入於各年度經費,以補貼方式補貼本貸款利息百分之三中之三分之一(即年息中三 分之一)(二)本貸款利息補貼期限,自原住民申請核准貸放當年度起至貸款期限屆滿,本金全部還 清之年度止,期間各年度均由政府補貼是項利息。但經臺灣省造林貸款基金審查小組 核准展延貸款期限者,得依核准期限繼續補貼是項利息至展延期滿,本金全部還清之 年度止。 (三)本貸款經核放後,倘有借款人發生違約及本金逾期償還情事,經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 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依違約規定辦理者,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即函 知該管縣(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終止該年度起之利息補貼。 (四)本貸款經核放後,倘有借款人滯納利息者,俟其繳納後,仍予補貼所繳利息中之三分 之一;惟因滯納所生之罰金(違約金),應由借款人自行負責。 (五)轄區內有原住民住戶之各鄉(鎮、市、區)公所,應利用村(里) 民大會、生活改進協進會議、家事改進班、農事研究班及青年生活輔導小組等各種集 會加強宣導政府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之意義及申請手續、補貼金額等,俾使原住民澈 底瞭解踴躍申貸運用。本項宣傳指導工作並應經常辦理。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3100-199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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