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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11.0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學術研究、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確保研究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有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
本會企劃處為委託研究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指定人員負責,定期管制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並督促列管之研究計畫確實依據本要點所定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
擬定研究主題及重點。
(二)
選定委託對象。
(三)
審查研究計畫書。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
(五)
核簽研究經費。
(六)
管制研究進度。
(七)
審查期中、期末報告或驗收研究成果。
(八)
違約處理。
五、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編列委託研究計畫概算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均應明列於機關或基金年度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未明列者不得辦理。
(二)
除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政策或業務規劃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情形外,不得臨時新增計畫而於其他業務費項下支應。
六、
有關研究主題選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
(二)
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就年度需委託之研究案,於前一年二月底前將下年度研究主題、研究期間、經費預估,送交企劃處彙整提由本會業務相關之單位或聘任委員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審議。
(三)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研究主題不得與本會或其他機關已完成之研究重複;委託對象之選定及研究計畫書內容,如有需要應由委託單位事前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評審。
(四)
各機關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七、
受委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
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
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
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圖)。
(五)
研究預期成果: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六)
研究經費。(編列標準如附件一)
(七)
研究人力配置及研究人員學歷、經歷及研究分工,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八)
需本會行政支援項目。
(九)
研究內容大綱。
(十)
相關參考資料。
(十一)
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如附件二)。
(十二)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內容或附錄。
八、
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優先聘用原住民擔任研究人員。
九、
本會辦理委託研究計畫評選或評比時,對於聘用原住民擔任研究人員者得酌予加分。
十、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項目如下:
(一)
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用屬之。
(二)
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三)
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四)
維護費:凡由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提供之研究計畫專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之。
(五)
材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配件等費用屬之。
(六)
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受委託單位供應之設備、依雙方議定計費方式按實支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七)
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提供之土地、建築設備、資訊設備、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力屬之。
(八)
管理費:凡分攤受託單位及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用屬之。
(九)
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八款者屬之。
十一、
委託研究計畫涉及租購資訊軟硬體設備、軟體開發、資料建檔及資訊系統之規劃者,應先簽會本會企劃處。
十二、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對於委託研究案期中報告、期末報告應送請本會審查小組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送期中報告。
研究計畫主持人在同一年度內主持本會及其他機關合計超過二項以上委託研究計畫,經本會發現者,除得終止委託研究契約並追回已撥付款項外,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嗣後不得再委託其辦理研究計畫。
十三、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與受委託者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範例)(如附件三)。
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案,應於簽約後三日內督促研究主持人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自行上網登錄於國科會GRB系統,委託單位承辦人應於簽約後五日內上網審核計畫主持人所登錄資料,並於審核完畢後列印乙份送本會企劃處備查。計畫內容若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並於計畫結案後督促研究主持人將研究成果上傳GRB系統。
前項委託研究計畫登錄前向企劃處申請識別碼;企劃處並於簽約後七日內上網確認是否依規定登錄。如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十四、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對於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其管制方式如下:
(一)
定期由受委託者提報研究進度及績效。
(二)
不定期實施查訪研究進度。
(三)
審查期中報告。
十五、
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
初步研究發現。
(四)
初步建議事項。
(五)
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
十六、
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應依本會規定辦理(範例如附件四)。
期末報告修正本送印前,委託單位應自行至「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網」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並再向國家圖書館申請國家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印於研究報告封底。
研究主持人應將期末報告定稿及印製底稿送會,報告內容並以電子文書檔格式儲存於光碟,一併送交本會。
十七、
研究計畫進度落後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期中、期末報告未依限提出者,除本會以書面同意延期外,應定期催告。研究期間屆滿未提出期末報告者,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會書面同意延期者外,逾期仍未提出者,得逕行解除委託研究契約,受委託者於收到本會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回已撥付款項。
(二)
研究期間屆滿未提出期末報告者,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會書面同意延期者外,每逾期一日,應繳交委託研究經費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如逾期兩個月仍未能提交報者,經本會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提出者,得逕行終止契約,受委託者於收到本會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違約金,並核實扣除期中報告相關開支後,將其餘已支領之各期研究經費交還甲方。
(三)
依前二款規定終止契約之委託研究案,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就另行辦理委託研究案所增加之一切費用,並得向原受委託者追索。
(四)
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災、人禍等)或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作業因素,致研究進度落後者,不適用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處理方式。
十八、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每季終了次月三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送本會企劃處提報主管會報。
十九、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對於受委託者所提研究成果應嚴予審查或驗收。
研究成果之驗收涉及技術問題致驗證困難者,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得聘請其他專業人員共同參與驗收或評估工作。
二十、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二一、
本會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其管理及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二)
各業務需求單位應將研究報定稿各二冊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寄存,並送本會正副首長、各處室(含主任秘書室、委員室、文化園區管理局)各一冊。
(三)
寄送本會出版品應寄存之圖書館,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選定之寄存圖書館名單分發寄存(名單如附件五)。
(四)
由各業務需求單位將報告摘要之電子檔送交本會企劃處,由企劃處登錄於本會網頁上,並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五)
各業務單位視出版品冊數許可範圍內,轉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供各界購閱。
(六)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提供各研究報告五十冊交秘書室庫存,以供業務需求單位申領轉送相關機關或民意代表參考,並供公務使用為原則;除專案簽准外,每種至多以兩冊為限。
(七)
若出版品屬可授權行政院研考會者,主辦單位應將出版品、電子檔、同意授權函(若符合授權條件)、利用清單送行政院研考會。
二二、
委託研究經費請領及核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三、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結案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予以獎勵:
(一)
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
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
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
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二四、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本會共同研究及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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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55&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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