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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6.02.08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事務,特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設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 (一)本法有關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就業、經濟建設、自然資源、傳統領域土地事項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二)本法相關法規擬訂之協調及監督。
    • (三)其他本法相關事務之協調及推動。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 (二)內政部部長。
    • (三)教育部部長。
    • (四)法務部部長。
    • (五)經濟部部長。
    • (六)本院衛生署署長。
    • (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八)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九)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十)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十一)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二十三人。
    • (十二)專家學者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二人。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委員,應有四分之一為女性委員。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委員出缺時,應依前二項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四、本會會議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交通部、本院主計處、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派代表列席;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原住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之,由執行長報請召集人派兼。
    為執行本會之決議,並協助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推動本法相關事宜,得由執行長成立工作小組,其成員由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指派一級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兼任。
  •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特定議題進行研究、規劃。
  • 七、本會議事及幕僚作業,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擔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派兼之。
  • 八、本會每年應就本法推動執行情形提出報告書,提供各有關機關研究辦理。
  •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00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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