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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10.1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解決現階段原住民住宅問題,特訂定本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對象及承貸機構如下:
    • (一)建購住宅:
      1. 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須為原住民本人及配偶首次建購並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資料且從未獲政府輔助貸款者。
        經查如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標準,得視為無自用住宅,准予申請本貸款:
        • (1)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 (2)自有住宅如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
    • (二)修繕住宅:
      凡具有原住民身分,其自用住宅屋齡超出七年,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者;住宅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者,不受前項屋齡七年以上之限制。
    • (三)承貸機構:經本會委託並公告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儲蓄互助社等。
  • 三、辦理期限、手續及應檢附資料:
    • (一)申請日期:
      每年度自本會公告開始受理起,至貸款總額度額滿截止。
    • (二)申請地點:
      建購、修繕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 (三)申請應檢附證件:
      1. 建購住宅:
        • (1)購置住宅者: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受理單位出具之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
        • (2)自備土地興建者: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受理單位出具之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申請人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規定,應另加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或住宅受損證明。
      2. 修繕住宅者: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受理單位出具之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四)審查作業: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之申請案件,應於文件齊全後七日內審查完竣,申請表件函送承貸機構並造冊送當地直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及本會備查;承貸機構接到鄉(鎮、市、區)公所所送貸款申請案件,經財稅查詢作業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應即通知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前往辦理貸款手續。
  • 四、貸款內容:
    • (一)貸款總額度:依當年度公告辦理戶數及每戶優惠貸款額度訂定之。
    • (二)貸款額度:
      1. 建購住宅:
        由承貸機構查估核定之。其中優惠貸款金額部分比照國民住宅貸款優惠金額機動調整。
      2. 修繕住宅:
        每戶最高核貸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整,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機構查估核定之。
    • (三)貸款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二.○七五%機動調整,其中原住民申貸戶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五七五%機動調整,貸款利率與原住民負擔利率部分之差額由本會負擔經費,按年度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 (四)貸款年限:
      1. 建購住宅:最長三十年。
      2. 修繕住宅:最長十五年。
    • (五)還款方式:
      1. 建購住宅:
        • (1)由承貸機構依該機構規定與貸款戶議定。但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 (2)已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者,原係在承辦本項貸款之承貸機構辦理貸款者,由原承貸機構辦理轉帳手續。
        • (3)已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者,如非在承辦本貸款之承貸機構辦有貸款,由申貸戶指定之承貸機構辦理放款手續,並得依個案辦理代償事宜。
      2. 修繕住宅:自領取貸款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六)承貸機構承作超過本貸款最高優惠貸款金額之超額貸款部分,其貸款利率得配合該承貸機構首次購屋優惠利率貸放,其調查、估價、貸款額度、年限、利率及還款方式,悉依承貸金融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 (七)自備土地興建者,其貸款可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興建進度於住宅完成結構體且土地辦妥第一次設定登記時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申請人應於住宅完工後三個月內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追加辦妥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 五、承貸機構核定貸款撥款後,將核撥貸款名冊列表通知本會及直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各縣(市)政府,該承貸機構之總行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當月所屬各分行辦理本貸款之補貼利息計算表及彙整表連同領款收據,函送本會申撥政府補貼利息。
  • 六、本會對承貸機構總行申撥補貼利息案件,經審核無誤後,將補貼利息逕撥承貸機構總行收取。
  • 七、承貸機構依本要點有關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當地直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原受理單位及本會。
  • 八、建購、修繕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建購住宅基地,須備可供建築住宅之基地,房屋主要登記用途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以自住者為限,如登記為店舖、工廠、辦公室、倉庫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款。
    • (二)住宅構造必需為加強磚造以上(含加強磚造)。
    • (三)申貸戶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名義建購住宅,惟需以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始得辦理貸款。(四)申請標的建購自用住宅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買賣」、或「第一次保存登記」。
    • (五)自備土地興建住宅,土地如非自有,應加送註明同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且將來移轉時得繼續使用之同意書。
    • (六)建購之住宅坐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貸款:
      1. 禁建或洩洪地區。
      2. 公共設施規劃預定地。
      3. 預定徵收保留地。
      4. 限制建築地區。
      5. 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佈細部計畫地區。
      6. 建地為公營事業機構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土地,無法辦理產權分割、移轉及設定扺押權,或有其他情形不宜作為擔保品。
  • 九、原住民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狀者,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向行庫申辦抵押貸款。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6070&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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