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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3.07.24
金融機構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獎勵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就業服務、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鼓勵承辦金融機構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二十點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考核之目的在於作客觀公平之考核,並予適當之獎勵,以激發承辦金融機構團隊精神,配合政府協助原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展。
  • 三、考核對象:承辦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 四、考核評分標準:
    •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青年創業貸款組:
      按貸放案件之件數佔百分之五十,貸放金額佔百分之五十,再參酌各承辦分行之作業時效遴選之。
      當年底逾期金額增加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十萬元扣○‧二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當年底每成功收回經催收逾期金額或經奉准轉銷呆帳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者,每收回新台幣十萬元者加一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績優分行敘獎數: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敘獎名額各為五個。
    • (二)原住民各項貸款信用保證組:
      按保證案件之件數佔百分之五十,保證金額佔百分之五十,再參酌各承辦分行之作業時效遴選之。
      當年底代位清償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十萬元扣○‧二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當年底收回代位求償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十萬元加一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績優分行敘獎數,承辦銀行部分以每三十個分行敘獎一個為原則,未達三十個分行者以一個計算;農會部分以敘獎三個為原則。
  • 五、考核時間:於每年二至三月間考核上年度執行情形,並於五月底發布考核評鑑結果。
  • 六、考核方式:承辦銀行部分,由該承辦銀行之總行逕行評鑑,評鑑結果於每年三月底函送原民會彙辦;農會部分由原民會逕行評鑑。
  • 七、考核之獎勵方式:
    • (一)承辦銀行績優分行、農會由原民會函請各該總行、農會對其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 (二)承辦銀行各總行管理單位有功之相關人員等,由原民會函請各該總行對其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28&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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