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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4.03.12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呆帳收回獎勵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為激勵承辦金融機構積極催討呆帳,以加速收回呆帳款項,維持基金規模及運作,協助原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承辦金融機構辦理已轉銷呆帳案件之後續追償等工作之手續費,依照本會委託契約書訂定之。
  • 前項清理呆帳之成果,以每一會計年度為一期,當期收回並整帳之金額累計達一定標準者,就催收有關人員於適當場所予以公開表揚獎勵。

  • 三、按當期收回並整帳之金額每十萬元者,核予嘉獎一人次,惟每一承辦金融機構營業單位每期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十人次及每人最高以嘉獎五次為限。
  • 四、承辦金融機構總行管理單位,本會俟其整體執行成效,另專案予敘獎。
  • 五、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27&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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