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網
/
聯絡我們
/
FAQ
/
服務條款
/
網站地圖
認識原住民族
族群介紹
部落介紹
歲時祭儀年表
原住民節慶日曆
原民新聞
活動消息
社會福利
學習資訊
補助計畫
就業資訊
獎助學金
研究資源
研究計畫
博碩士論文
期刊論文
網站資源
參考資源
法規資訊
機關團體名錄
統計資料
原住民知識地圖
依類型
--請選擇--
法規資訊
機關團體名錄
統計資料
族群
ALL
阿美族
泰雅族
排灣族
布農族
卑南族
魯凱族
鄒族
賽夏族
達悟族
邵族
噶瑪蘭族
太魯閣族
撒奇萊雅族
賽德克族
拉阿魯哇族
卡那卡那富族
平埔族群
南島語族
美洲原住民
澳洲原住民
跨族群
其他民族
主題
ALL
文學藝術
文學藝術\傳統技藝/工藝
文學藝術\音樂
文學藝術\舞蹈
文學藝術\戲劇
文學藝術\文學
文學藝術\服飾
文學藝術\建築
文學藝術\電影
文學藝術\攝影
文學藝術\文化創意
文學藝術\當代藝術
文學藝術\繪畫
法政經濟
法政經濟\獎勵補助
法政經濟\法律政治
法政經濟\產業經濟
法政經濟\就業服務
法政經濟\農耕漁獵
法政經濟\工作權益
法政經濟\綜合行政
法政經濟\部落發展
法政經濟\社會關懷
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考古遺址
歷史文化\歷史
歷史文化\民族誌
歷史文化\文史資產
歷史文化\文化慣習
歷史文化\地方誌
信仰祭儀
信仰祭儀\外來宗教
信仰祭儀\傳統信仰
信仰祭儀\歲時祭儀
信仰祭儀\神話傳說
信仰祭儀\生命禮俗
環境生態
環境生態\部落建設
環境生態\環境生態保育
環境生態\傳統生態智慧
環境生態\災害防救
教育學習
教育學習\族群語言
教育學習\族群教育
教育學習\技職培訓
教育學習\典藏單位
教育學習\一般教育
教育學習\學術研究
教育學習\身心發展
生活休閒
生活休閒\觀光旅遊
生活休閒\體育活動
生活休閒\飲食烹飪
生活休閒\醫療保健
生活休閒\交通運輸
生活休閒\部落活動
生活休閒\綜藝娛樂
生活休閒\藝文活動
媒體社群
媒體社群\廣播電視
媒體社群\報紙期刊
媒體社群\圖書出版
媒體社群\電子書
參考資源
參考資源\法規資訊
參考資源\機關團體名錄
參考資源\統計調查
參考資源\字辭典
參考資源\資料庫
參考資源\其他
法規資訊
機關團體名錄
統計資料
更新日期 2006.06.02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代位清償作業須知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產業經濟、就業服務、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信用保證代位清償作業標準化、明確化,依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處理要點第二十八點第一款所稱「執行顯無實益」,係指執行或處分之價金扣除他筆擔保債務餘額後,已無餘值可供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可受償金額,或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執行困難或拍定困難者。主從債務人財產執行有無實益,依下列標準評估之:
(一)
不動產有拍賣價格者,以拍賣價格為準;無拍賣價格者,以最近年度之公告現值或財產歸戶清單所列價值或以臨近不動產最近實際成交價格或拍賣價格為準。
(二)
車輛、機器設備,以原始取得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價格為準。
(三)
前二款以外之財產,依實際情形認定之。
(四)
他筆擔保債務餘額以聯徵中心資料為準,未與聯徵中心連線之金融機構或私人,依設定金額為準。
第一項所稱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執行困難或拍定困難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主從債務人所有建物座落於他人土地上,或其土地上有他人之建物無法排除者。
(二)
既成道路土地、水利地、畸零地或已毀損之土地或建物。
(三)
無法查扣之車輛。
(四)
未經集保之股票。
(五)
主從債務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不足新台幣二百元之存款。
(六)
前五款以外之情形,已報經本基金同意者。
主從債務人之財產依第二項標準評估雖仍有餘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承貸機構已採取保全措施或已報經本基金同意免採取保全措施,或依法已無法採取保全措施並報經本基金同意暫緩強制執行者,亦得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
(一)
主從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有無繼承人不明之遺產。
(二)
主從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其持分未達二分之一或其市值或最近年度公告現值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其持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其市值或最近年度公告現值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如有特殊原因致執行困難或拍定困難者,亦同。
(三)
承買人資格受限之原住民保留地。
授信案件如完成對主從債務人財產(含擔保品)之特別拍賣程序無法拍定,法院啟封發還,或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者,該啟封發還或命付強制管理之財產視為已強制執行完畢,得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承辦金融機構於啟封發還或命付強制管理後再聲請強制執行中者,亦同。
三、
處理要點第二十八點第二款所稱「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債權憑證,在不影響債權追償下,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主從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前死亡,若有繼承人,已取得其繼承人之債權憑證者;若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有無繼承人不明,已取得法院證明文件及全戶除戶謄本,其有遺產,並已選定(任)遺產管理人者。
(二)
承貸機構已取得主從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正執行其薪資者。
(三)
主從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但已取得執行名義(不含拍賣抵押物裁定)者。
(四)
前三款以外之特殊原因,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並經本基金同意者。
四、
承貸機構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應填製「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代位清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借保戶之授信明細表(如格式八-1)。
(二)
擔保品及借保戶財產處分情形表(如格式八-2)。
(三)
代位清償案件收回本金明細表(如格式八-3)。
(四)
申請代位清償檢附文件影本清單(如格式八-4),以及其列載之文件影本。
承貸機構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前點規定之條件,本基金得予以通知補件或退件。
五、
處理要點第五點所稱「法定之訴訟費用」,範圍如下:
(一)
民事訴訟費用法廢止前依其規定支付之裁判費、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報費、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到庭費、食宿費及滯留費。
(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之裁判費(含第三審律師費)、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登報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法院核定鑑定人之報酬等。
(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支付之執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包括鑑價費、鑑界費、測量費、登報費、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
(四)
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支付之本票裁定費用。
訴訟費用應按承貸機構貸款額度與本基金保證額度,由承貸機構與本基金比例分攤。
六、
處理要點第五點所稱「利息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係指自逾欠日起算六個月期間。
七、
本基金對免責案件應填製代位清償免責通知書,通知承貸機構。
八、
承貸機構對本基金代位清償免責通知書內容如有異議,應於收到免責通知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覆,逾期未覆,免責即屬確定。
九、
審核小組審核承貸機構申覆之免責案件,如其申覆為有理由者,應將審核結果提報本基金核定後,依處理要點第三十一點規定辦理;如其申覆為無理由者,應詳為函覆承貸機構。
十、
代位清償後之案件,承貸機構塗銷主從債務人財產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撤回強制執行者,應先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辦理。
代位清償後之案件,本基金得定期函請承貸機構重新向稅捐機關查詢主從債務人財產及各類所得歸戶資料,據以追償。
十一、
本基金應設代位清償業務審查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聘(派)兼之。
逾期放款之代位清償,應先經前項代位清償業務審查小組審查及認定承辦金融機構符合催收作業、本基金所定期中管理、代位清償等相關規定,再送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由本會先行代位清償。
十二、
本須知於施行前已申請代位清償但尚未核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相關連結
http://boss.apc.gov.tw/ruleshow.aspx?id=28
聯絡我們
關閉視窗[X]
網站問題/諮詢
|
提供活動
主旨
類別
認識原住民族
認識原住民族\族群介紹
認識原住民族\部落介紹
認識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認識原住民族\節慶日曆
原民新聞
活動消息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學習資訊
社會福利\補助計畫
社會福利\就業資訊
社會福利\獎助學金
研究資源
研究資源\研究計畫
研究資源\博碩士論文
研究資源\期刊論文
網站資源
參考資源
參考資源\法規資訊
參考資源\機關團體名錄
參考資源\統計資料
原住民知識地圖
其他
內容
您的大名
電子信箱
驗證碼
謝謝您的指教,您的意見我們會盡快處理與回覆!
聯絡我們
關閉視窗[X]
網站問題/諮詢
|
提供活動
請提供您想分享之活動訊息,本站管理員會依您提供的資訊完整性以及活動相關性評估,通過審核後張貼於本網活動消息,謝謝您的熱心。*為必填資訊。
*活動名稱
*活動網址
*主辦單位
*活動內容
*您的大名
*電子信箱
*驗證碼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
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777,49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