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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06.2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就業代金查核系統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目的

為規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就業代金查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規定。

第2條 資料轉載作業管理

  • (一)資料來源(內容):
    •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標案資料。
    • 2.勞工保險局提供之勞保資料。
    • 3.中央信託局提供之公保資料。
    • 4.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之繳款資料。
    • 5.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資料。
  • (二)本會取得資料電腦檔案,應立即匯入本系統,並僅得供本系統使用;另資料電腦檔案已加密者,承辦人員對該密碼應負保密之責。

第3條 本系統連結作業管理

  • (一)本系統應由管理單位(本會衛生福利處)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且使用者以辦理就業代金業務者為限。
  • (二)使用者應向本系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授權使用,密碼須於六個月內至少更換一次,承辦人離職或調職前十日內,亦須提出停止使用之申請。
  • (三)使用者提出申請時,應填寫使用者申請表,並勾選相關系統功能,經該機關(單位)一級主管核章後提送。
  • (四)經授權之使用者超過一個月未使用時,本會得取消授權。
  • (五)經授權之使用者僅能進行與申請內容相符之作業。
  • (六)使用者均需以密碼登入系統,對於密碼負有保管及保密之責,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及嚴禁洩露與職務無關之人。
  • (七)使用者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連線系統或鎖定工作站,以免遭他人冒用。
  • (八)本系統應指派專人管理相關伺服器硬體設施,以確保設備功能正常運作。

第4條 資料安全及管理作業

  • (一)使用者經由本系統查詢資料,應登記或列印使用紀錄,其直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 (二)使用者對取得本系統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僅供原申請目的使用且不得任意複印。
  • (三)為保障民眾隱私及維護其權益,使用者應嚴防資料外洩,以免觸犯刑責。
  • (四)本系統管理單位應不定期會同政風室、企劃處稽核使用情形,如有異常,依規定查辦。
  • (五)使用者對本系統資料之運用,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負行政責任外,如有刑事及民事責任,並應追究。

第5條

本系統之使用者,均應依照本作業管理規定辦理。

第6條

本作業管理規定未盡之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規定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625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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