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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2.15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原住民族地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爰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七點之規定,設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以風災、震災及其他重大災害為主要應變作為,訂定本要點以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任務

  • (一)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 (二)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查證、彙整、即時陳報各級長官及通報等事項。
  • (三)督導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緊急調度等緊 急措施。
  • (四)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三、小組組成

  • (一)本小組由主任委員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參事及技監分任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單位主管為小組委員。
  • (二)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由指揮官指定副指揮官一至二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應變事宜。
  • (三)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及職掌如下:
    1. 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綜合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2. 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召集人之第一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並擔任新聞發言人。
    3. 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召集人之第二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4. 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召集人之第三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5. 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召集人之第四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6. 參事或技監由召集人指定擔任執行長或副執行長,協助本會災害防救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相關機關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並由召集人指定其中一人擔任本會對外災害緊急應變通報專責人員及業務聯繫窗口。掌理下列事項:
      • (1)出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防災工作會議。
      • (2)協助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害善後等事宜。
      • (3)協助與災害防救之相關機關之專案協調、聯繫事宜。
      •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7. 企劃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 (1)負責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措施聯繫協調幕僚作業事項。
      • (2)負責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復原重建相關計畫彙整。
      • (3)負責督導整合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善後相關資料庫之儲存整備。
      • (4)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8. 教育文化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 (1)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文化設施,防災、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 (2)災害時督導所屬及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及文化設施防救事宜。
      • (3)協助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對受災原住民學生提供助學金及交通補助等事項。
      • (4)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9. 衛生福利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 (1)協調有關單位儲備、運用及供給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
      • (2)調查統計原住民傷亡及失蹤人員之訊息,並協調地方政府辦理有關之救助事項。
      • (3)注意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映疫情,以及協調緊急醫療救護等事項。
      • (4)協調地方政府並鼓勵民間團體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 (5)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災害後原住民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重建等事項。
      • (6)督導原住民族地區民眾臨時收容事項。
      • (7)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10. 經濟及公共建設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 (1)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預防、危險部落人員撤離及受災原住民族地區之中期安置及長期遷住事宜。
      • (2)協調相關機關投入災害搶救等事項,以維持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及通訊暢通,隨時注意山地原住民部落情況,勿因交通、通訊中斷使其孤立無援。
      • (3)督導原住民族地區飲用水設施復原及供應等事項。
      • (4)災情查報、評估災情狀況及所需要之支援事宜。
      • (5)災害時受災原住民住宅全倒、半倒慰助及生活環境設施之修復重建事項。
      • (6)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11. 土地管理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 (1)原住民族保留地災情查報、勘災、保育及協調提供災民安置、遷住公有保留地事宜。
      • (2)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12. 人事室主任擔任委員,負責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善後相關工作人員差勤管理等事宜。
    13. 會計室主任擔任委員,負責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善後相關經費編核事宜。
    14. 秘書室主任擔任委員,負責督導本會災害防救總務後勤以及新聞發布等事宜。

四、緊急應變工作小組

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以任務編組方式進行各項應變處置,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排班輪值:

  • (一)幕僚小組:負責指揮官幕僚作業,並擔任本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與地方政府有關防救災通報及應變之窗口,對於原 住民族地區災情進行查證、分析與研判,提供指揮官裁(指)示;進駐本會執行紀錄、登載本小組各項運作狀況、事項追蹤管制。
  • (二)前進小組:於原住民族地區有重大災情發生時,由指揮官指派本會聘用委員及業務單位人員前往災區實地瞭解災情及協助聯繫災害搶救等事宜(分組表如附件一)。
  • (三)後勤小組:由祕書室辦理,負責防災期間本會輪值人員餐飲、飲用水、緊急發電機、冷氣空調、資訊、電訊暢通、環境整理維護、車輛調度等庶務作業。

五、輪值人員層級及編組原則

  •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由本會科長層級人員及進駐輪值,並得指派幕僚人員協助(輪值表格式如附件二)。
  • (二)本會災害緊急專責人員代表本會出席各項工作會議。
  • (三)本會緊急應變幕小組,由前開各處室主管以外人員組成,並由簡任人員擔任組長(輪值表格式如附件三)。
  • (四)輪值時間:原則上每班八小時,區分為七時至十五時、十五時至二十三時、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三個輪值時段。

六、應變小組成立時機

  • (一)風災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由企劃處報請召集人成立本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並通知本小組委員及各任務編組召開防災準備會議。
  • (二)震災或其他災害於原住民族地區發生震災或其他重大災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會派員進駐時,本會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七、整備作業

  • (一)防災整備會議本小組成立後由指揮官召集本小組委員及各任務編組召開第一次防災準備會議:
    1. 召開時機本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有可能影響臺灣地區之虞時,即由企劃處陳報召開防災整備會議。
    2. 參加會議人員
      • (1)本會一級主管(含參事及技監)。
      • (2)擔任第一班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科長。
      • (3)擔任第一班會內輪值之組長。
    3. 會議重點
      • (1)颱風路徑及警戒範圍地區之報告(企劃處)。
      • (2)危險部落及土石流警戒區域之報告(經建處)。
      • (3)部落民生物資儲存情形之報告(衛福處)。
      • (4)防災後勤支援之報告
        • a.輪值人員餐飲提供,電話、傳真、照明設備緊急維修、車輛調度(祕書室)。
        • b.資訊設備之緊急維修(企劃處)。
      • (5)防災輪值表(企劃處)。
  • (二)第一次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時間企劃處於防災整備會議結束後,應立即依主席指示事項,以簡訊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加強防災準備,並進行人員疏散。
  • (三)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本會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報後,於一小時內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輪值。其工作重點如下:
    1. 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報本會防災整備報告。
    2. 瞭解原住民鄉(鎮、市)防災整備情形,並傳達縣鄉請求協助事項。
    3. 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事項交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辦理。
  • (四)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作業
    1. 通報警戒區域內縣政府通知衛星電話保管人開機,並進行測試(通報單格式如附件四,衛星電話測試紀錄表如附件五。
    2. 通報警戒區域內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成立災害應中心,並提報人員疏散及安置計畫(通報單格式如附件六,回報單格式如附件七)。
    3. 通知警戒區域內原住民鄉(鎮、市)長加強防災準備,並做成電話通報紀錄(格式如附件八)。
    4. 前開通報作業每三小時全面清查一次,務必要求各鄉公所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一個小時內完成所有準備。
  • (五)前進小組作業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狀況,本會視情況通報前進小組進駐警戒區域鄉公所應變中心,建立本會與該公所聯絡窗口,以及將人員疏散及安置情形回報本會(回報資料格式如附件九)。
    2. 各進駐人員必須將抵達鄉公所應變中心的時間、地點回報本會災害應變幕僚小組。
    3. 前進小組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組成,協助本會防救災及與鄉(鎮、市)公所實地溝通事宜,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進行勘查:
      • (1)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重大土石流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時,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會同農委會勘災小組勘查。
      • (2)於內政部依「風災震災勘災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時,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會同內政部勘災小組勘查。

八、災情應變處置作業

  • (一)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亦應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情報告及處理情形傳回幕僚小組供交叉比對彙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救災指示事項,應即交辦幕僚小組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傳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二)風災、震災或其他災害期間,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應隨時與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災害緊急通報專責人員保持聯繫,以掌握原住民族地區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三)災情查報
    1. 查報管道:
      • (1)透過縣(市)政府應變中心實施查證(報),必要時逕與原住民地區鄉(鎮、市)公所及應變中心查證(報)。
      • (2)運用本會建立之「部落聯絡人」深入了解實際情況,掌握災情。
    2. 查報重點:
      • (1)道路及維生管線(電力、電訊、飲水)中斷部落調查(格式如附件十)。
      • (2)道路中斷及臨時安置部落各項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一)。
      • (3)搶修大型機具、燃料及人力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二)。
      • (4)人員傷亡(格式如附件十三)。
      • (5)房屋倒塌(格式如附件十四)。
      • (6)原住民族地區道路災情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十五)。
      • (7)原住民族地區災情回報單(格式如附件十六)。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 (一)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規模時,本會得縮小本小組規模。
  • (二)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撤除本小組。
  • (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

十、災後救助及復原重建作業

  • (一)教育文化處:協調地方政府協助受災地區原住民學生復學及就學補助事宜。
  • (二)衛生福利處:
    1. 調查統計原住民傷亡及失蹤人員,並協調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辦理有關之救助事項。
    2. 注意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映疫情,以及協調緊急醫療救護等事項。
    3. 協調地方政府並鼓勵民間團體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4. 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災害後原住民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重建等事項。
  • (三)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1. 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維生管線復原及供應等事項。
    2. 督導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復建事項。
    3. 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民中期安置及長期遷住事項。
    4. 追蹤原住民族地區省道、縣道、鄉道、農路(產業道路)、部落聯絡道路交通中斷之搶修及復建情形。
  • (四)土地管理處:
    1. 協調提供災民安置、遷住之公有保留地事項。
    2.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保育事項。
  • (五)秘書室:有關本會可用於救災財產、資源之整備與支援作業。
  • (六)本會災後勘災採分組方式,分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族群委員率同業務單位人員分赴不同災區勘災。

十一、

本小組幕僚作業人員遇有風災、震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聯繫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依開設時機,聯繫平時排定之輪值人員進駐,開設本小組輪值及通報各級長官。如災害造成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輪值人員即按平時之輪值表順序自動進駐輪值,緊急處理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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