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台灣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的學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昇台灣原住民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補)助之活動內容
依本要點之獎(補)助係以參與下列主題之活動為限:
- (一)原住民族人權、土地權、自治權、教育文化權、智慧財產權、社會權等權利。
- (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社會福利與發展。
- (三)生物多樣性。
- (四)聯合國及其相關原住民國際活動。
- (五)前往與本會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之國家進行交流事項。
- (六)原住民族產業、經貿及科技等國際活動。
- (七)其他符合本會要點宗旨並經本會認可之活動。
上述活動得以研習、會議、論壇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但不包含參與國際文化藝術之展演活動。
三、申請資格及要件
- (一)個人:
須在國內相關領域具有實務經驗,或有相關著作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並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 (二)團體(機構)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依法立案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 依法立案之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含與原住民社會有密切關係之宗教學校)。
- 其他有辦理國際原住民族交流經驗並經本會認可之團體。
團體之申請獎(補)助者,出國成員須在五人以上,且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原住民身分。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五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後五日內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 (一)個人:
- 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
- 獎(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 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 具原住民身分者請附戶籍謄本影本。
- (二)團體(機構):
- 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
- 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
- 獎(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 團體(機構)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 團體(機構)成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請附戶籍謄本影本。
本要點申請表格可逕自本會網站(www.apc.gov.tw)下載。
五、審查與核定
- (一)申請案件由本會聘請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組成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 活動符合本要點獎助之宗旨與主題。
- 配合本會業務。
- 活動單位委派特殊任務如擔任大會與分組討論主持人或應邀發表論文。
- 申請者對活動主題國內外之參與經驗。
- 活動規模與各國參與情形。
- 返國後推動相關議題的計劃。
- 申請者外文能力。
- 經費需求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 (二)申請獎(補)助參與同一項活動之個人在三人以上或團體在二個以上時,本會得基於政策需要遴選人員組團參加,其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六、獎(補)助標準
- (一)依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使用情形,按前往地區別獎(補)助每人費用之上限如附表。
附表:獎(補)助標準(上限)
(表格請參照相關網站連結)
- (二)申請獎(補)助項目包括機票(含簽證費)、生活費、活動註冊費、論文(報告)印製費等項為限,如已獲活動主辦單位或國內其他單位之補助,就同一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會重複申請,如經查屬實,依法取消或收回獎(補)助之經費。
- (三)具有提昇台灣原住民地位或拓展外交意義之重要國際性活動,得經審查會議予以專案補助,不受前開獎(補)助標準之限制。
- (四)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其獎(補)助標準(上限)得按第一款之標準減半。
七、經費撥付
經本會核准獎(補)助之個人或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領據與經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証,以及五千字以上書面報告、大會完整會議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逾期本會得取消獎(補)助。
八、附則:
- (一)出國出席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活動,同一人於同一年度內,最多以獎(補)助二次為限;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多以獎(補)助一次為限,且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但基於本會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 (二)外籍人士應邀來臺參加本會協助辦理之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活動者,以團體(機構)申請為限,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獎(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本會得要求其簡報、演講、參加相關研討會等,所撰寫之專文,本會亦得依需要無償應用及刊登於本會網站供大眾參考。
- (四)本會每年得就本要點之主旨評鑑受獎(補)助者參與國際活動之成效,經評定為優良者,於下一年度就同一活動優先獎助,並列為本會諮商團體。
- (五)受獎(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之活動;違反者收回獎(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申請。
九、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