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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8.18
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及學費材料費補助實施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就業服務、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培養就業所需技能,以維持及提升其於就業市場
  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二、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三、其他配合本會政策推動之職業訓練培訓職類,所稱之培訓職類由
    本會每年公告之。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二)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得發給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人存摺影本。
    (二)承訓單位課程表(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三)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
       錄。
    (四)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特定對象之
       申請人文件:
       1.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准之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
        函影本(請承訓機構協助提供)。
       2.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費印領清冊影本(請承訓機
        構協助提供)。
  三、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按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百分之四十之
    金額發給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
       件,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本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三)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核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予申
       請人,審核標準如下:
       1.受訓期間未符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者,不予補助。
       2.中途退訓者及受訓期間遷出本市者,自退訓及遷出之當
        月起,不予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
       案視為當年度補助案件。
    (二)申請人於同年度內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開課前已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
       住民,高中職或大專學校應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
       就業考試補習課程。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
       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
  二、應檢附文件
    (一)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或統一
       發票。
    (二)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
       ,或出席紀錄,另函授或線上點名系統者,需自製出席紀
       錄。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首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
       限。
    (二)再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一萬五千元為限
       ,惟前年度已獲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其他配合本會政策推動之職業訓練培訓職類,補助金額最
       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
       件,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本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
    申請案視為當年度補助案件。


伍、其他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
     ,本會將公告當年度停止受理補貼之申請。
  (二)經審核,申請人於受訓期間皆須設籍本市,未設籍本市(或遷
     出本市),不予補助。
  (三)本會得不定期向承訓單位查核申請者受訓情形及相關資料,如
     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並將追
     繳補助款。


陸、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29D3006-20230818&realID=29-04-3006&lawArticleContentBu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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