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培養就業所需技能,以維持及提升其於就業市場
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二、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三、其他配合本會政策推動之職業訓練培訓職類,所稱之培訓職類由
本會每年公告之。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二)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得發給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人存摺影本。
(二)承訓單位課程表(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三)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
錄。
(四)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特定對象之
申請人文件:
1.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准之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
函影本(請承訓機構協助提供)。
2.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費印領清冊影本(請承訓機
構協助提供)。
三、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按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百分之四十之
金額發給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
件,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本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三)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核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予申
請人,審核標準如下:
1.受訓期間未符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者,不予補助。
2.中途退訓者及受訓期間遷出本市者,自退訓及遷出之當
月起,不予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
案視為當年度補助案件。
(二)申請人於同年度內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開課前已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
住民,高中職或大專學校應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
就業考試補習課程。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
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
二、應檢附文件
(一)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或統一
發票。
(二)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
,或出席紀錄,另函授或線上點名系統者,需自製出席紀
錄。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首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
限。
(二)再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一萬五千元為限
,惟前年度已獲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其他配合本會政策推動之職業訓練培訓職類,補助金額最
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
件,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本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
申請案視為當年度補助案件。
伍、其他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
,本會將公告當年度停止受理補貼之申請。
(二)經審核,申請人於受訓期間皆須設籍本市,未設籍本市(或遷
出本市),不予補助。
(三)本會得不定期向承訓單位查核申請者受訓情形及相關資料,如
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並將追
繳補助款。
陸、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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