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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8.16
新北市政府112年8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21494390號令: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法規資訊  
地點 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新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第 四 條 新北市議會、本府與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下列職務進用總額每滿五十人時,應
至少進用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本市原住民地區之各機關進用前項人員之總額,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未達前二項進用比例之各機關,應按月向本局設立之專
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
一點五倍計算。
前三項規定於相關勞務委外案件適用之。
第 五 條 各機關之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工程採購契約總價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約定
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工資總額百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
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之實發工資總額或分包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應向本
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之代金。
第 十 條 本局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收取之差額補
助費及代金應設立原住民就業基金,作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
業等相關事項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
之。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除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s://web.law.ntpc.gov.tw/news.aspx?msgid=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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