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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7.17
訂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平區人行吊橋養護管理督導小組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中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督導臺中市和平
區公所(以下簡稱和平區公所)辦理轄管人行吊橋(以下簡稱吊橋)之養
護及管理,特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人行吊橋養護管理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
(一)辦理吊橋養護管理業務督導。
(二)其他有關吊橋養護管理督導之臨時交辦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會
派(聘)兼之,其中應有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四、本會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座數由本小組擇定。
五、本小組督導項目
(一)資料檢核
1、檢核受查吊橋基本資料填寫之正確性,基礎資料填載加分事
項如下:
(1)最近五年內吊橋相關維修資料。
(2) 吊橋乘載上限,包含附掛管線承重上限。
(3) 登錄內政部營建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
(4) 依前一年度或該年度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橋梁檢測結果填
報。
2、以當年度最近一次完整定期吊橋基本資料為主。
(二)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1、 和平區公所應提供受查吊橋最近五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
維修紀錄及相關竣工圖說,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
及確實性。
2、 受查吊橋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
議維修工法之適當性。
3、 受查吊橋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三) 和平區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提報本會各吊橋執行進度。
(四)和平區公所應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橋梁安全檢測報告辦理吊橋維
護改善作業。
(五)其他
1、 養護紀錄資料(例如施工品管文件、維護照片等相關資料之
完整性)。
2、 汛期防災減災機制、輿情通報之處理方式、重大災害巡檢機
制等應變機制。
六、本小組辦理吊橋養護督導時,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擔任領隊,會同其
他委員、和平區公所及相關人員進行吊橋養護管理簡報,現地督導及
召開檢討會等作業。

七、本會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保存。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隨本職進退。

相關連結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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