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3.07.05
訂定「臺北市都市原住民權益維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原
  住民權益,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規劃建議,特設臺北市都市原住民
  權益維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定(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市政顧問及原住民族族群代表四人至五人。
  (六)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七)原住民青年代表三人至四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都市原住民文化傳承、語言保存之政策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本市都市原住民就業、發展、培育及訓練之政策規劃及諮詢事
     項。
  (三)本市都市原住民經濟發展及扶植政策規劃及諮詢事項。
  (四)本市都市原住民補助、輔導政策及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
  (五)其他有關本市都市原住民權益政策及相關議題之規劃及諮詢事
     項。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
  者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協調本
  會事務。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原民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29A2004-20230705&realID=29-01-2004&lawArticleContentButton=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480,77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