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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5.25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且原住民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原住民社)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2、社員人數未達五百人且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獎勵對象: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儲互社)及協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詳如附件一):
(一)成立登記二年以上之原住民社之營運設備: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以其營運所需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經補助後,於行政院財務標準分類所訂之使用年限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成立登記未滿二年之原住民社及原住民分社:
1、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一次補助為限。
2、業務費: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以其營運所需經常性支出為限。
3、行政人員薪資: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每社每月補助一名具原住民身分之行政人員薪資,以實際投保薪資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本薪資補助須於原住民社成立登記未滿二年內提出申請,並自獲補助之月份起,最長補助二十四個月。如有
中斷聘僱,中斷期間不予補助,亦不延長補助期限。
(三)協會:受理各社申請營運設備、開辦費、業務費及行政人員薪資等補助,並辦理初審、彙整陳報本會核銷及結報作業。本會依核銷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補助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每年以三十社為限。但申請補助當年度已獲內政部補助之原住民社,不得重複申請。
四、獎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儲互社:
1、辦理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貸款期間於六個月以上、六十個月以下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辦理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者,貸款期間於七年以下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給獎勵金。第二年起,依上年度十二月底未回收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核給獎勵金。
3、辦理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
(1)押標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且自招標公告日起二個月內還款完畢者,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履約保證金及營運資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且自所承攬政府採購契約載明終止日起算六個月內還款完畢者,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4、增加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社員,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為現任社員者,每位原住民社員核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協會辦理復查、稽核、彙整及管考各儲互社辦理以下業務之獎勵標準:
1、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核給獎勵金。
2、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貸放當年度,依貸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四核給獎勵金,第二年起,依上年度十二月底未回收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四核給獎勵金。
3、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核給獎勵金。
4、原住民身分之社員,且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時為現任社員者:每達二千人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相關連結 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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