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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4.18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五百美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款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但休學期限以二年為限。
(五)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三歲前,持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留學籍同意函(包括保留學籍起訖時間),得申請產假五十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斷,且前述請假期間即停止發給前點所列生活補助費,並自請假結束返校就讀日起,依規定賡續向本會申請補助所餘期間之生活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六)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相關連結 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573&kw=%E5%8E%9F%E4%BD%8F%E6%B0%91%E6%97%8F%E5%A7%94%E5%93%A1%E6%9C%83%E8%A3%9C%E5%8A%A9%E5%8E%9F%E4%BD%8F%E6%B0%91%E8%87%AA%E8%B2%BB%E7%95%99%E5%AD%B8%E7%94%9F%E8%A6%81%E9%BB%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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