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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1.05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第33條條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團體。

  二、部落成員:指成年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事項。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五、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一人以上之家戶。

  六、原住民家戶代表:指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長指派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一人。

  七、申請人:指辦理同意事項之政府機關或私人。

  八、關係部落:指因同意事項致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受影響之部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7797&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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