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敦親睦鄰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規定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當年度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應納入鄉公所年度預算。 (二)本中心受理計畫期限:受補助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提報實施計畫送本中心審核。 (三)本中心審核實施計畫期限:本中心於收到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一個月內完成 審核程序。 (四)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執行期限:受補助單位提送實施計畫之辦理日期自一月 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計畫辦理時間逾九月三十日者,本中心恕不受理。 (五)實施計畫內容未完備者,本中心得定一定期限請受補助單位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若同一案件已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本中心組成審查小組,由主任或其授權人員為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中心各單位主管 擔任,並得視需要增列本中心專員以上且具有土木工程專業之人員,就受補助單位提 送實施計畫辦理個案書面審查。 十、經費結報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成果報告書(附表一)、經費收支 結算表(附表二)各三份函送本中心辦理結報。 (二)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應於預算年度內依實施計畫期限完成執行,若有剩餘 款亦應一併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 際補助金額。 十二、受補助經費完成結報且當年度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本中心得建請受補助 單位酌予獎勵有功人員。 十三、本中心對補助對象及實施範圍,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