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前條第一項特定對象除應符合第三條規定外,並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公共工程拆遷戶、低收入戶、榮民、三代同堂家庭、單親家庭或參加購屋儲蓄存款滿二年,儲存金額達參加存款當年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之百分之三十者。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