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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起實施
100年度臺東縣延平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目地:臺東縣延平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落實推展婦女福利工作,補助婦女生育時所需營養費用,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ㄧ,新生兒並在延平鄉(以下簡稱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一)產婦設籍本鄉一年以上。
(二)產婦設籍或未設籍本鄉未滿一年以上,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一年以上。
前項設籍一年的設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以上。
三、未婚生子不予補助 。
四、補助標準: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五、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三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取得戶政事務所確認後,向本所請領。
(二)婦女懷孕滿六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六、申請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謄本
(三)領據
(四)委託書(若由本人申請者不須檢附)
七、經費來源:由本所100年度編列相關預算支應,預算用馨後,另辨理追加預算辦理。
八、本實施計畫自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或戶籍登記之新生兒符合補助。
主辦單位 延平鄉公所
受理單位 延平鄉公所
相關連結 http://www.ttypg.gov.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