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家庭成員有自有住宅者,但自有住宅地距離租屋地三十公里以上者。
三、合法租屋者(以租賃契約認定),但租賃本市各國宅、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者除外。
四、家庭人口數需三人以上(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五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者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每月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內者 (如109年最低生活費用為新臺幣15,281元,1.5倍即22,922元) 。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必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
(二)切結書1份。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由公所影印影本1份並蓋與正本相符
章及申請人私章後歸還正本)。
(四)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及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
(五) 租賃住宅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水(或電)費收據或經本局派員實地訪視之一。
(六)領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七)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一)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二)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年滿16至25歲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並蓋有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四)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需檢附在臺工作證明。
(四)其他: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書等。
三、辦理時間及補助金額:109年3月1日至4月30日,每月最高4,000元。
四、辦理地點:本市各區公所(人文課)
五、洽詢電話:原民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686
聯絡人 :高先生
聯絡電話:03-3322101#6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