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105年7月尼伯特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重要事項
一、 申請期限:自105年7月10日(星期日)至105年7月19日(二)止,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 受理地點: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三、應帶證件及資料:
(一)身份證或戶口名簿。
(二)農漁會等金融機構存款簿。
(三)印章。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為佳)或土地所有權狀。
(五)私有土地請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委託經營租賃契約書(格式不拘)。
(六)承租公有土地請檢附國有財產署、臺東農場、臺糖或原民會承租契約書;河川公地請另檢附第八河川局之許可證明。
四、為加速災損救助作業,請受災農友毋須先行拍照,直接至公所申辦災害救助,公所將依據案件受理先後次序,儘速派員至現地勘查及拍照。
五、確認土地面積及所有權人等重要資訊,請農友自行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不但節省公所查詢時間,也可縮短現場等候時間,再次籲請農友多多配合及體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