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6年度第一梯次(105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原住民族子女獎(助)學金計畫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各級公私立學校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並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 獎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在學學生。
三、補助條件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金(國中組-大專院校組適用)申請條件如下:
1. 成績標準: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2. 標準:
(1)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變故,生活困難者。
3. 前款各目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及導師填具之證明,並簽章證明。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國中組-大專院校組適用)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 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 國小組發給方式及錄取名額如下(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有關本梯次獎學金發給國小組名額分配由各公私立國小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每10人得發給1名,以其總人數除以10人,剩餘數未滿10人仍以10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10人者,得發給1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 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二)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等進修學生(不包括高中夜間部)。
六、 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一) 大專院校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二) 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6,000元。
(三)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四) 國小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000元。
七、實施措施如下:
(一) 申請方式:
1. 本計畫每年分上、下學期受理,本(第一梯次)獎學金為105學年度第2學期。
2.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 申請期限:本年度 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