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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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依據:本會「105年度部落3H動力工程專案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競賽宗旨:
一、提倡正當休閒娛樂,營造活力健康社區。
二、發展原住民健康操,推動原民舞出健康。
三、激發族人舞術創意,舞出三低健康人生。
四、提倡傳統優良文化,舞動原力跳出自信。
參、辦理方式:
一、參賽單位:
經本會核定執行本計畫、部落文化健康站等計畫之承辦單位,均應結合計畫人力及社區(部落)居民組隊
參賽:
(一)執行部落文化健康站之執行單位:121隊。
(二)執行本計畫之單位:22隊。
二、競賽組別:
(一)長青組:
1‧由部落文化健康站之執行單位組隊參賽。
2‧每隊參賽人數以20~30人為限,且55歲以上之老年人數不得低於15人。
3‧參賽人員居住於部落文化健康站所在地之村(里),且老年人健康狀況需經衛生所檢查認可後
,始得參與。
(二)一般組:
1‧由執行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組隊參賽。
2‧每隊參賽人數以20~30人為限,除計畫執行人員必須參賽外,並應鼓勵部落(社區)居民參與。
三、競賽分區:
(一)本競賽採初賽及決賽二階段方式辦理。
(二)各分區初賽:
1‧預訂於105年4月間辦理,分為中北區、南區、花蓮區及臺東區4區進行競賽,競賽時間、賽程與
地點依承辦縣、市公告為準。
2‧各分區參賽隊伍:
(1)中北區: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及宜蘭縣等7縣、市轄區內之
單位參賽。
(2)南區:嘉義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等3縣、市轄區內之單位參賽。
(3)花蓮區:花蓮縣轄區內之單位參賽。
(4)臺東區:臺東縣轄區內之單位參賽。
3‧執行本計畫22隊應於初賽會場依承辦縣、市規劃之攤位,進行期中成果展示,並納入期末評鑑成
績。
4‧各分區初賽於辦理領隊會議時,須邀請本計畫委員(附件四)參與會議,俾利安排期中展示成果
之評分。
(三)全國決賽:
1‧預訂於105年5月間辦理,競賽時間、賽程與地點依本會公告為準。
2‧初賽獲得優勝之隊伍(即各分區各組別前3名之隊伍),取得決賽之參賽資格。
3‧初賽辦理機關至遲應於105年4月底前將初賽之成績及相關表件(含初賽成績彙總表、優勝隊伍之
報名表與電子檔案)函送本會。
四、競賽項目:活力健康操
1‧音樂曲目:由參賽隊伍自行選擇音樂,節奏適合有氧健康操舞蹈之音樂,可運用現成之音樂或自
行創作,音樂全長至少5分鐘(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提供演出之音樂帶或CD)。
2‧舞步標準:創作具當地族群特有文化之舞步,符合有氧健康之概念;舞步需具節奏性、重複性、
運動強度夠、簡單易學及推廣性等特色。
3‧播放使用之音樂曲目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五、競賽方式:
(一)本競賽依競賽組別由「長青組」及「一般組」分別進行及評分。
(二)參賽隊伍應依序號出場演出,每階段演出時間(含進出場)以10分鐘為限。
(三)參賽隊伍應指派代表參加領隊會議,並於會中抽籤決定參賽序號;未派員出席會議者,統由競賽辦理
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六、報名時間:
(一)初賽:
1‧執行單位應繕造參賽人員報名表件(格式如附件二)。
2‧報名表件一經送出,不得藉故要求更改;如遇有特殊事故必須更改人員名冊者,應於召開領隊會
議時提出更改。
(二)決賽:
各競賽組別之參賽隊伍,以分區初賽獲得優勝隊伍為限,無需另行報名,但如遇有特殊事故必須更改
人員名冊者,應於召開領隊會議時提出更正。
七、競賽評判標準:
(一)評分項目及配分:
1‧精神表現:佔30%,評分內容包括口令表現、團隊精神、整體儀態。
2‧演出表現:佔30%,評分內容包括整體動作之熟練度、流暢度、協調性、韻律感與力度。
3‧創意表現:佔20%,評分內容包括創意、結構編配、動作特色。
4‧文化元素:佔10%,評分內容為舞步是否融合當地族群之特有文化。
5‧服裝儀容:佔10%,評分內容包括服裝之特色與整齊度。
(二)評選注意事項:
1‧參賽隊伍之競賽分數,依各評審委員之評分總和計算。
2‧參賽演出人員應以各隊報名表件所列之人員為限,演出人員人數少於16(含)人不予計分、人數
為17-19人則扣減該隊總分10分;競賽中如有不具參賽資格之演出者(與報名表件記載不符者)
,每人扣減該隊總分5分。
3‧競賽時間以參賽隊伍進場動作(或發聲)開始即進行計時,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下限時間」時,
響鈴二聲;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上限時間」時,響鈴一長聲,參賽隊伍應即結束演出並退場,違
者依規定扣分。
4‧參賽隊伍演出之時間未達下限時間,或逾上限時間者,每半分鐘扣除該競賽項目之總分5分,不
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算。
(四)初(決)賽前,由競賽辦理單位召開評審會議,說明競賽規則及評分標準;競賽結束後,召開評審會
議確認比賽成績,並於頒獎前公布成績與名次,以昭公允。
八、獎項與名額:
(一)各分區初賽:依競賽組別各取優勝隊伍3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並發給參賽人員每人1份紀念品。
(二)決賽:
1‧依競賽組別各取優勝隊伍3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及獎金8萬、4萬及2萬元。
2‧除優勝隊伍獎項外,各競賽組別另取技術獎項3名(含最佳創意獎、最佳人氣獎及最佳造型獎),分別
頒發獎狀乙楨及獎金1萬元。
九、參賽隊伍之獎補助:
(一)交通費補助:
為鼓勵部落族人參與競賽,各隊伍參加分區初賽(1日)及全國決賽(2日)之往返交通,由本會統一
補助租用大型遊覽車乙輛,費用以每日1萬5,000元為限(核實支付),如有不足部分,由各隊伍於本
會補助之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但競賽當地鄉(鎮、市、區)之參賽隊伍,原則不予補助,但競賽地點
離參賽隊伍單程距離超過60公里以上者得補助1日交通費以每日1萬5,000元為限(核實支付),如有
不足部分,由各隊伍於本會補助之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二)膳宿安排:
1‧分區初賽以不供宿為原則,但參賽隊伍出發地點距離競賽地點之單程距離達150公里以上者,核
實補助住宿費(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但每人每日最高以1,400元計支,另符合單程距離達150
公里以上者,得增加1日之車資交通費(合計2日)。
2‧決賽活動期間,參賽人員之膳宿,統由承辦縣、市於指定地點提供。
3‧參加全國總決賽者,均由本會致贈參賽紀念品乙份。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承辦縣、市:
1‧競賽承辦單位可結合地方特有飲食、地方特色產業及觀光資源,吸引民眾參加,營造熱鬧氣氛,
藉以宣導行銷活力健康操,並協調衛生單位指派人員支援醫護站之救護工作,活動會場應配置自
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2‧為維護參賽人員權益,惠請於辦理活動競賽前,給予參賽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參賽者超過
501人至2,000人以下,最低投保每人體傷5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5,000萬元、每一意
外事故財損200萬、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1億400萬元)及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並於賽前確
實進行生命徵象(體溫、呼吸、脈搏、血壓)之測量。若有檢測結果不宜出賽者,不得出場比
賽,因生命徵象不穩或因病、因傷無法參賽者,不列入競賽扣分人數。
3‧配合辦理本計畫部分工作項目之評鑑:
(1)為驗證本計畫執行單位推動綜合性健康促進活動之成效,初賽承辦單位應於活動區域內
規劃設立成果展示區,並由本計畫執行單位自行設計展板或攤位展示計畫推動之成果資
料。
(2)初賽承辦單位應於競賽中場期間規劃評分時間,委請本計畫委員對執行單位展示之成果
進行評分,評分表由本會設計提供。
4‧為提供參賽人員結核篩檢之服務,初賽承辦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各
區管制中心聯繫,將X光篩檢納入活動規劃。
5‧本案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俟核定後另行通知,原始憑證請自行留存至少10年,以備審計
單位查驗。
(二)參賽隊伍及人員:
1‧參賽隊伍演出使用之音樂,請儘量選用可公開播放之樂曲,如使用他人創作之樂曲,應取得公開
播送之授權。
2‧參賽人員競賽服裝請自行準備。
3‧領隊應於賽前參加「評審暨領隊會議」,並依承辦單位安排之座次,率同隊員全程參與競賽。
4‧大會司儀朗誦參賽號次與隊名時,該隊參賽人員應即登台,呼號3次仍未登台者,以棄權論。
5‧參賽隊伍應服從評審委員之評判結果,如有疑義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競
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之資格為限,並應於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未以書面方式或逾
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6‧參賽人員應於競賽期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有冒名頂替,經驗證結果屬實者,取消所
屬隊伍之參賽資格,並註銷該隊伍之競賽成績。
7‧參賽隊伍應於報名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及參加活動家屬同意書,並無條件同意本會拍攝影
、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網路公
開播送、公開傳輸,及或其他非營利之用,參賽人員不得異議。
8‧本會保有比賽規則及活動相關規定之釋意權。
9‧本計畫之執行單位應設計創意健康促進方案之執行成果展板,於初賽期間依承辦機關規定之地點
展示。
肆、預期效益:
一、完成辦理初賽及決賽活動計5場次,並藉由生動活潑之競賽活動,建立觀摩、學習與交流之平台,從而
提倡正當休閒娛樂,營造活力健康社區。
二、預估參賽及觀禮人數約4,500餘人次(初賽每場次以1,000人次估算、決賽次以500人次估算),並邀請
評審委員及各社團負責人約100人參與活動。
三、促進原住民部落(社區)居民經驗交流,並將比賽內容製作成光碟,作為資源分享與推廣活力健康操
之參考資料。
四、結合衛政資源,提升原住民對結核病的認知及自身健康的重視。
伍、本計畫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