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6.04.01 ~ 2016.08.31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05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部落建設  
適用縣市 桃園市 全部    
內容簡介

壹、 實施對象:
一、申請人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貳、 年度計畫目標數:
一、建購補助戶數:47戶;受益人數188人。
二、修繕補助戶數:96戶;受益人數480人。
三、性別評估:預估本年度性別比率為55:45(男:女)
參、 案件受理方式:
一、建購補助: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
二、修繕補助: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
肆、 審核流程:申請人具備下列條件,本局得予以補助:
一、申請建購住宅、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一) 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二) 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以下(本市105年起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新臺幣1萬3,692元,2倍為2萬7,384元)。
三、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一人時,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可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含房屋、土地、田賦)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一)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二)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五、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伍、 本計畫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四、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五、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列入前條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
一、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子女。
二、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已喪偶之媳、贅婿及其子女。
三、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四、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七、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前項人員符合前條第五款情形者,仍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
陸、 全家人口數須二人以上,惟無配偶及直系親屬,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柒、 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新臺幣20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補助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補助應用於改善房屋之原有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意景觀之調和。
捌、 申請人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一) 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二)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僅需檢附其一證明即可)。
(三)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不得檢附房屋所有權狀)。
(四) 未獲政府其他建購住宅補助之切結書。
(五) 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最少三張)。
(六)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一) 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二)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僅需檢附其一證明即可)。
(三)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者,得以房屋税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村(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各一張(黏貼至施工照片對照表,修繕案件照片請以一頁一修繕處黏貼,俾利日後對照)。
(五)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工資與材料應區分,工項需量化,並搭配簡圖(規格、材質需標示清楚),於驗收時方便驗收人員查對。(※申請人自覓之廠商需為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且營業項目需與申請修繕之工項相符。)
(六)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七)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相關連結 http://ipb.tycg.gov.tw/home.jsp?id=21&parentpath=0%2C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1280049&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