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105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租屋補助計畫 壹、因應原住民不同的經濟生活條件與多元化的住宅需求,以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水準之差距,改善生活品質及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貳、受理時間:105年3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 參、受理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需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並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 三、家庭成員無自用住宅者,亦無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 四、合法租屋者(以租賃契約認定),但租賃本市各國宅者除外。 五、家庭人口數需3人以上,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成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55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 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每月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內者。(如105年最低生活費用為新臺幣13,692元,1.5倍即20,538元) 肆、本計畫所稱單親家庭、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定義如下: 一、單親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照顧18歲以下子女者。 (一)離婚。 (二)喪偶。 (三)配偶服刑。 (四)未婚生子。 (五)分居。 (六)精神疾病遭配偶遺棄。 (七)申請時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二、獨居老人: (一)55歲以上單獨居住本市者,本人確無子女者。 (二)非居住於機構(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四)單獨居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本市者,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 (五)子女未與老人居住同區;或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實際共同居住。 (六)子女無照顧能力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三、身心障礙者:戶內有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伍、最低生活標準及一定數額,應比照「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審核作業規定」審核中低收入戶計算標準辦理。 陸、審核計算標準如下: 一、全家人口範圍如下: (一)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者。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 (一)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總額。 (二)工作收入計算方式: 1.實際收入為主。 2.若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單者,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2)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3)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計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三、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照顧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但下列土地經本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柒、補助原則如下: 一、倘若符合申請之名額及預算超過本年度預算額度,本府得視實際財政狀況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標準:每月最高新台幣4,000元。 三、補助順序: (一)第一優先為低收入戶(105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55歲以上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單親家庭。倘分配數額不足時,先以低收入戶予以補助後,其剩餘款項依其他申請人承租月份比例予以補助。 (二)第二順位:符合本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者;倘分配數額不足時,則按各申請人承租月份比例予以補助。 四、補助期限:105年1月至12月止,以預算額度內為限;若申請人實際房租租金低於補助金額,以實際租金補助之。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撤銷資格。 五、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主動告知區公所,並自終止之日起停止接受補助,溢領者應繳還已領取之租屋補助金額。另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其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二)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三)申請人出境,逾6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請資格消失者。 (五)未實際居住本縣者。 (六)轄區30公里內有自有房屋者。 (七)承租屋為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所有。 (八)已獲政府相關申請補助者。 捌、申請方式及審核、核撥程序如下: 一、每戶每年核撥1次(12月)。 二、申請人應於105年3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備齊應備文件,向租賃地點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儘速完成初審,並於105年5月10日前報本府複審。 四、經審查並符合資格者,由本府列冊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五、經本府複審後符合資格者,核撥補助款追溯自本年度承租之日至承租契約到期日止。 六、前款承租日及契約到期日當月之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承租日:在該月15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16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 (二)契約到期日:在該月15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金額以半月計,在16日以後者以全月計。 七、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玖、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必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 (二)切結書1份。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2份及印花稅(每月租金*0.004*12個月,黏貼於正本)。 (四)下列擇ㄧ: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水(或電)費收據、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出租人所有且申請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或經本局派員實地訪視。 (五)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 (六)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一)桃園市核〈換〉發或註記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年滿16至25歲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影本。 (四)其他: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書等。 壹拾、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係參酌社會救助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等相關規定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