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作業須知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二、申請期程:返鄉參加歲時祭儀後當年度1月20日至隔年1月5日。
三、申請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實際返回部落參加其所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者。
四、申請限制:
(一)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且須於歲時祭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參加該年度十二月份舉辦之歲時祭儀,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五、申請補助額度:
(一)以本市桃園火車站為出發站至其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火車站自強號單程票價為原則。
(二)返回本市復興區參加歲時祭儀者,以補助戶籍所在地至其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公車站(牌)公車單程票價。
六、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單:申請表、領據、存摺正面影本【表一、表二】。
(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未領身分證之未成年人,請以戶籍謄本代替。
(三)參加歲時祭儀證明文件:邀請函、公文、公告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切結書:如補助對象為未成年人,得由直系血親代為申請並附上切結書【表三】。
七、申請地點:申請期間內親送或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桃園市各區公所,由原住民族服務員受理。
八、申辦流程:見附件一。
九、注意事項:
(一)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申請文件有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收到公所通知後10日內限期補正。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且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1、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2、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補助。
3、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補助。
十、其他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