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1999.06.01 ~ 2001.06.01
原住民保留地共有制施行基礎-公共資源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以新竹縣尖石鄉個案為例(The base of the common property institution for aboriginal reserved land , study of CPR Self-governing:cases in Gen-Shih County)
族群: 泰雅族 、賽夏族   
主題: 法律政治  
作者 官大偉(KUAN,DA-WEI )
學校系所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 摘要 ]
土地制度規範著對於土地的使用所引起的人與人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對於制度起源的討論,往往認為制度具有降低成本、創造集體利益的功能,但由於制度主體的因素,制度則可能是國家對某一群體的剝削,例如日治時期將原住民土地收歸國有;由於制度安排的失當,很可能使得後續的發展陷入惡性的路徑依賴之中,例如民國五十五年的保留地私有化政策後原住民地權的快速流失。
一項近年的政府調查顯示,原住民保留地被非法使用、私下轉讓的情況日益嚴重,但同一時期的另一項研究卻又指出:原住民社會普遍傾向認為原住民保留地不得移轉給非原住民的限制不宜開放。從政治經濟的角度來說,保留地若朝向全面的私有化、開放原漢買賣,固然可以回應市場立即的需求,但交易過程中信息不完全、原住民經濟的弱勢等等外部效果卻不可能依靠市場機制加以解決,同時,可預見的原住民土地大量流失將和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相違背;另一方面,保留地若朝向以國有化進行政府的干預,固然可以抑制自由買賣造成的原住民地權流失,但卻又和資源利用極佳化的市場邏輯相去甚遠而必須付出高額的成本,亦難以有效執行;從制度研究的眼光來看,現行的保留地制度正處於兩難下的制度失衡狀態。
在五年的反覆討論之後,內政部法規會於九十年一月十七號通過了「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最大的特色是在所有權移轉限制下,增加了「原住民族保留區」的制度設計,在「原住民族保留區」中的土地所有權,得登記為原住民部落團體「共有」,土地的經營管理也將由部落團體來共同進行,這樣的政策所呈現是政府對於社會壓力和原住民土地困境的回應。然而,作為共有制實行的基礎,無論是在學理上或實證上,對於共有資源自主治理的探討都有尚待進一步充實的空間。
經過先期的調查和訪談,本研究選定新竹縣尖石鄉中三個公共資源自主治理的案例,並從制度經濟與集體選擇理論的架構,分析案例中人們如何建立自主性的組織,如何經由集體的選擇制定符合當地條件的公共資源治理規則,如何履行彼此的承諾並相互監督,以及如何避免陷入集體不理性的過度利用的悲劇,且對於案例中影響原住民部落採取資源共有和自主治理策略的因素加以探討。最後,評析內在制度的變遷及泰雅族傳統制度在現代的演化,以及公共資源自主管理在降低執行和監督成本、降低其外部效果、降低制度供給的成本等方面的制度優勢,並指出資源形式與共有範圍的關係、學習過程的重要、共有組織的作用是為共有制度有效運作的關鍵。
此外,在後續研究部份,本研究亦建議:理論上對於非以直接提取資源單位方式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排他性技術的成本的雙重影響的探討;實證上對於集團移住後的原住民部落中共有組織的分析;政策上對共有組織「分級分類」原則的研議,皆值得作為後續進一步研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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