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採購經立法後,廠商對於招標公告爭議可依其規範,經異議、申訴後之審議判斷結果,以不服該視同訴願之申訴審議判斷,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因此一般認為招標階段屬於公法上之關係,而認為招標公告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惟探究招標公告於契約行為本質,為採購契約簽定前之要約引誘行為,應無拘束效力,以上兩種法律關係似與通說認為雙階理論於在現行政府採購制度適用下,有其複數法律關係觀察方法適用之處;於是乎在政府採購現行制度以決標為中心,決標前適用行政爭訟與決標後適用民事爭訟之程序下,產生了招標公告與採購契約間公私法關係相互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