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20.12.16
衛生福利部資料科學中心資料庫應用之法制研究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學術研究、醫療保健  
作者 李子鋐
學校系所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本文基於上課所遇到之問題出發,在初步查閱相關論文後,發現學術與實務上的研究落差。我國憲法並無明文隱私權或相關基本權利,係經由一系列司法院解釋才建立起隱私權的內容,其中並以司法院釋字603對資訊自主權最為重要,本文並基於比較法下觀點,提出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不足,並建議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改善現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個資法主管機關,且並未處理資料監管之問題。

而後分別概述了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與健保資料庫時期的差異,並以模擬資料庫之資料樣本作為介紹,並且深入尋找各種資料建立資料庫之法源,本文認為,各主管機關均有權力基於原本之目的,蒐集處理利用相關資料,但是建立成一個資料庫供研究人員做目的外利用時,尚無法源依據,似有違憲疑慮。
針對資訊自主權上重要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54號判決,縱使做出判決認為現今規定僅有組織法規定已足,但本文仍對該判決評析,其中比較學者意見,在以下爭點上與法院意見略有不同,建置資料庫之目的、學術研究利用、去識別化標準、釋字603與審查基準,其中更針對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之建置與相關規範提出立法草案,期盼實務採納。
本文認為,資訊自主權是嶄新的基本權,需要吾人重視,益仰賴民眾培養自身對於資訊自主權的意識。
相關網頁 "本文基於上課所遇到之問題出發,在初步查閱相關論文後,發現學術與實務上的研究落差。我國憲法並無明文隱私權或相關基本權利,係經由一系列司法院解釋才建立起隱私權的內容,其中並以司法院釋字603對資訊自主權最為重要,本文並基於比較法下觀點,提出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不足,並建議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改善現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個資法主管機關,且並未處理資料監管之問題。 而後分別概述了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與健保資料庫時期的差異,並以模擬資料庫之資料樣本作為介紹,並且深入尋找各種資料建立資料庫之法源,本文認為,各主管機關均有權力基於原本之目的,蒐集處理利用相關資料,但是建立成一個資料庫供研究人員做目的外利用時,尚無法源依據,似有違憲疑慮。 針對資訊自主權上重要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54號判決,縱使做出判決認為現今規定僅有組織法規定已足,但本文仍對該判決評析,其中比較學者意見,在以下爭點上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