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依照莫拉克風災檢討報告及監察院報告認為,太麻里溪在莫拉克風災中,因集中於98年8月7日、8日兩天的高強度、長延時降雨,洪峰流量值約為180至200年重現期距之強度。是不具備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認為不符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一項之要件。判決結果,立即引起原告及律師一陣錯愕,不排除提起上訴。
這次嘉蘭國賠的集體訴訟,共有66位受災族人共同提起,聲請國家賠償的主要理由是,94年海棠颱風太麻里溪洪水肆虐,就已造成金峰鄉嘉蘭部落15戶遭到沖毀,之後的4年太麻里溪並未疏濬治理,到了98年的莫拉克風災,再度遇到洪水肆虐,沖毀60戶左右的房子,受災嚴重。中間的因果關係認為是主管河川的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河川局及台東縣政府等機關未善盡治理河川的責任。
嘉蘭國家賠償案訴訟過程漫長,從103年2月由台東地方法院正式受理,經過一年的時間審理,終於在17日過年前宣判,對原告族人來說難免沉重,不過,原告律師團仍對全案充滿信心,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推敲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