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些幼照法案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幼兒照顧中心,或是社區(部落)互助托育要立案,卻困難重重,可以看到教育部對於幼照法的修正條文,其中第二條內容寫到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招收幼兒三十人為限。
但情形特殊,經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許多直轄縣市主管機關還是認定只能招收三十位幼兒人數,而且一定要是原住民籍,但對於都會原住民族地區的托育中心來說,除了幼兒人數的限制之外,幼兒的身分界定,也成了窒礙難行的問題。
另外,對原住民族地區幼托立案困難的部分,還有第四條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說明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個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足以證明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及使用權之證明文件;還有第十一條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有固定場地,並應符合建築法相關法規之規定,但用地或建築物有與他人共用之情形,應清楚界定共用範圍及時間,室內活動及室外活動空間,應區隔劃分且不得共用;對原住民地區的幼托來說,有些幼托不是使用部落內的活動中心,就是一般鋼架搭建的房子,再用當地材料來做外觀設計;而孩子的活動場地也都以部落社區為教育空間,部落互助托育行動聯盟人員表示,不應以都會地區的幼托模式套用在部落幼托內。
孩子們的受教權益,受到了重重的條文影響,是否應該因地制宜的規劃原住民幼托的需求,教育部還需要時間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