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議員李錦慧提案要求縣府聲請釋憲後,立即受到原住民各界的高度關切,從事工程包工的原住民業者表示,中央既然制定了工作權保障法,是要保障原住民的工作機會,議員反應壓縮非原住民業者參與競標的機會,甚至不滿借牌及原住民當人頭的情形,他認為這是行政部門要去追查的責任。族人更表示一旦修法對原住民影響很大。
業者並拿出96年行政院原民會函覆苗栗縣政府有關工作權保障法釋憲案遭駁回公文,證明工作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動輒提案釋憲要求修法,那制定的原基法根本毫無實質意義。
提案的李錦慧表示他無意挑起族群對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條文違反了憲法第五、七條人人平等的精神,也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漢人應也受公平對待,建議縣府增訂地方自治法,規定一萬以上、十萬以下採購開放非原住民商家平等採購。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台東縣屬於原住民地區,因此符合係適用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之所以衍生借牌、原住民當人頭的問題,縣議員表示關鍵在行政機關有沒有嚴格把關。
最後在議員江堅壽代表13席原住民籍議員,表示為了族群和議會的和諧,原則上同意釋憲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