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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3/06/13
庫巴之火:原住民族博物館應該存在的理由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典藏單位、學術研究  
記者:Pasuya poiconü(浦忠成)
地點: 全臺 全部  

弗德利希.瓦達荷西博士(Dr.Friedrich Waidacher):「博物館不只是像教育或休閒的場所,收藏的活動本身包含了政治和意識型態,或審美的面向,不容忽視。」「無論我們意願如何,藝術品的獲得和在展覽忠與其他藝術品的排列,就代表著以特定方式詮釋歷史。」(《博物館學:德語系世界的觀點》)

對於少數、弱勢的族群,國家以積極的態度展現善意,並在法制、政策與施政作為上落實,此即具實踐意義而非美學修辭式的公平正義。聯合國《兩公約》、《原住民族權力宣言》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均有清晰的規範,因此在政府組織再造階段,慎重思考設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允為適時、適切之事。原住民族博物館應該存在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各端:

1.由土地關聯的民族歷史以觀:屬於南島民族一支的台灣原住民族,為現居台灣最早的住民,其歷史、文化與台灣產生聯繫最為綿長、久遠,國家應該以嚴肅的態度延續並保存其重要文化內涵。

2.由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以觀:自大航海時代,台灣被「發現」之後,歷來的統治政權對於原住民族一向採取壓制、同化的政策,使原住民族歷史遭到刻意漠視、捏造或扭曲、淡化,而原有的文化快速滅絕或質變,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原住民族語言均已屬「極度危險」;至於原住民族文物在數百年來,或遭遺棄、毀壞,或遭有心者購買、交換、騙取、盜竊等,因此亟待正視其整理、研究、詮釋。

3.由資源公平分配以觀:故宮博物院、國立台灣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可分別代表不同族群、文化、學門的展示機構,即使原住民族的歷史文化可能被涵納於前述的各類博物館的研究、收藏、展示主題與脈絡,卻僅是部分或附庸,基於公平,宜有自主運轉的原住民族博物館。

4.由事務統籌的角度以觀:原住民族現有歷史文化相關文物,分散於公私部門或學術、社教機關(構),如能設立國家級之原住民族博物館,即可統籌歷史文化等相關文物的整理、研究、詮釋及教育推廣與合作等事項。

5.由博物館專業發展角度以觀:現有的不同層級而分屬公私部門經營的博物館或文物(化)館,均有其各自的屬性與設立的目標,且已營運相當時期,建立自身品牌、文化,即使某些博物館擁有原住民族相關文物,如國立台灣博物館、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仍應尊重其原訂的目標與專業發展;而設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則是建立並發展另一類型博物館專業的契機。

6.由多元文化角度以觀:處於少數、弱勢的原住民族,建立足以展示其歷史文化的機構,本屬當然,而其內部族群與文化內涵的多樣性,可以豐富台灣的文化資產,更能突顯台灣特色。

7.現有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管理局」具備廣義博物館性質,惟多年來其經營朝教育推廣、知性旅遊、部落連結等,近年復大力推動「大館帶小館」,嘗試提升分布各地之原住民族群文物(化)館;其研究、詮釋、典藏人力與機能猶待強化;直接以之「借殼上市」,恐難符原住民族社會及各方關切者之期待。該園區管理局宜朝精緻文物展示、戶外體驗博物館、精緻歌舞展演、文化創意基地及民族觀光等多元化方向定位,以求永續。

至於其層級,咸認如以國立而直屬部會(原民會、教育部、文化部),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由史前以迄現在)為其收藏與展示基調,位址如能設立於首都,以其政治意義與交通、資訊便利的條件,比起在偏遠的區域更能受到國人重視。尊重多元文化並建立「夥伴」關係,可以是國家對待原住民族的態度與方式,博物館這種具體顯現合作、共榮的政治文化結構,所費不多,卻有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成大台文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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