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歸屬於國家或社會的每一個族群成員,感受到被公平而尊重對待,可以由法制建構、政經權益分配、教育文化與社福醫療資源挹注以及公共建設推展等層面去觀察。
平心而論,自1994年修憲,制定臨時條款,對於原住民族名稱、民族行政機關層級、民族身分取得、國會席次,乃至原住民族教育、工作權等事務項目的內涵,均有相當的提升;其中最受矚目的如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原住民族學院設立,以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原住民族教育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等,象徵台灣社會尊重多元族群及文化的具體實踐。而自1956年開始辦理迄今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更是全世界唯一的創舉。
台灣社會確已大幅調整並改善面對原住民族的態度與作為,證據之一即是近年來原住民族人口的增加,以及長期被認為已經漢化的平埔族群刻進行的認同、正名與返回的運動。如果原住民族一詞依然有如以往那樣深刻的污名,大概沒有人願意向它靠攏。
儘管如此,我們看見原住民族事務的法律與執行部門增加了,有些工作確實也做了,但是沒有很多「到位」。
舉例說吧!《原住民族教育法》要保障原住民接受其語言文化的教育權利,但是民族教育至今仍是一般教育的附庸,經費、師資、認證、教學環境的猶未周全,繼續讓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朝向滅亡。原住民族學院設立了,開設的課程卻幾乎全盤沿襲西方學術規格,無暇紮實建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及其教學、研究,因之論者謂該院為「民族學」的院,而非「民族學院」!至於具原住民身分教師之明顯短少,以及學院以原住民族知識為教學研究範疇意願之持續闌珊,已是見怪不怪卻匪夷所思的現象。這些顯然跟當時原住民族社會期待的有很大的落差。
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之執法確實嚴謹,但依法該足額進用原住民的公私部門,至今仍有許多是寧願繳交罰款,也不願認真尋找失業的原住民,認為比較省事;傳統領域調查確有GPS、GIS測繪、定位的調查報告,但也只是標準的書面作業呈現,真正掌管國家土地的內政部、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國營會)、退輔會等,對於所謂「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態度猶然是鐵板一塊,沒得商量,更不要提合作或補償。
《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轉眼就要10年了,相關部會應該協商修改的法規無慮近百,但是願意讓步、妥協的機關幾乎不見,修法幾乎原地踏步,而晚生、規模又居行政院部會之末的原民會,要承受的艱辛與壓力實在沈重!
這幾年來,原住民族自治法以及土海法草案在各部會間的協商,遭遇的難題相同,只要碰到土地、自然資源、自治事務權限、經費等議題,即使原民會同仁認真搬出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兩人權公約」以及加拿大「第一民族」實施自治等先例,各部會對抗的態勢反而更加明顯,聯合防禦原住民族「越界」的行動也更為團結!
其實自荷人治台,對原住民部落與居民即有特殊的管理模式,即各區議會Landag定期召集各部落頭人,宣示措施,並給予權杖、禮冠以顯其權威,期望政令落實;其後清廷概以生、熟番籠統區別,消極以隘勇、土牛線分隔、分治,亦是另一統治思維;而日人直接設置「理番」部門嚴格管控,原因也是察覺原住民族文化習俗與漢民的大不同所致。而今台灣高倡多元文化主義,更該認識、尊重不同族群的條件、需求的差異而在政策上改弦更張的理由。
原住民族要的不多,原鄉永續、都市部落的孩子能說族語、接受比父母好的教育,成年人有工作,有理想者有雙會飛的翅膀,再多一點自主的空間,多一點自己的顏色,而前景可以期待,如此而已!若要實現,讓良法美意都到位吧!(成大台文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