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有自己的名字,但歷經不同政府被迫從日本姓名、中文姓名後,終於在1995年立法院通過姓名條例並在1月20日修正公布,第一條規定了臺灣原住民姓名登記,依文化慣俗;其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原住民族人可以在身分證明文件上回復族名,法條生效後當時的立法委員高天來率先登記回復自己的名字馬賴‧古麥。
馬賴‧古麥成為第一位回復族名的原住民族人,目的是希望以實際行動鼓勵族人恢復族名,但似乎發揮不了作用,因為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1995到2000年五年的時間回復族名的人僅有381人,佔當時原住民總人口的0.09%。族人回復族名比率低的原因多,除了當時規定必需用中文譯音的方式登記外,受限戶政單位登記欄位不夠也是一個大問題。
除了大環境的不友善,回復族名所有以中文名字的相關證件都必須更改,政府機關沒有單一窗口,必須自己到各機關辦理,也是族人卻步的原因之一。
2006年12月到2007年12月底,政府全面換發新式身分證,格式作出修正,姓名欄的橫式書寫方式,解決傳統姓名拼音過長原來身分證格式無法容納的問題;當時的行政院原民會趁勢極力宣傳鼓勵族人回復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