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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3/03/14
蘭嶼回饋金改補償金 台電反對
記者:呂淑姮
地點: 全臺 全部  

核廢料到哪都不受歡迎,居住在蘭嶼的達悟族人對於核廢料進入島上、何時遷出,根本沒有選擇權。年年反核、反核廢,達悟族人提出訴求除了將核廢料遷出之外,也要求應將台電「回饋金」改名,正視族人受到環境污染的影響危害,改成補償金或賠償金才合理。

達悟族飽受污名
經濟部、台電在處理建設核電廠以及放置核廢問題上,由經濟部設置「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與其管理會,從該基金提撥金額給予地方,以「回饋金」為名稱發放給電廠與核廢場區的公所和居民,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第一條即明白告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為推動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增進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與地方之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但因此「回饋」之名,也使達悟族人飽受污名之害,許多達悟族人都曾被問及「已收『回饋』為何要反核」?達悟族耆老與青年聯盟發言人林詩嵐都提到,核廢場存在對於蘭嶼土地以及達悟族人健康造成莫大傷害,不該以「回饋」稱之,應該改為補償或者賠償,以免再讓外界繼續誤解污名。

台電核能溝通小組主任李忠正說,《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由經濟部主管,「補償」、「賠償」在法律用語上有其特定意義,不適用於蘭嶼達悟族、台電、貯存場之間的關聯。

補償、賠償意義不同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主管機關雖為經濟部,但回饋金發放由台電主導,作用包括發予地方公所或民眾、地方建設補助等「敦親睦鄰」作業。

律師詹順貴解釋,「補償」在法律中意義較似道義性質;「賠償」則有法律責任,例如《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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