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8日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也是該法立法以來,首度針對規範內容修正,當中的修法焦點,就是擴大公部門進用原住民員工的職務類型。
原民會社福處長 羅赫踛:「將來我們是擴大到所有的員工總人數,在非原住民地區的部分,還是維持100人會進用1%(一人)的部分。」
過去無論是不是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公部門,法案僅針對約僱人員、駐衛警察等五類職業別,要求有一定比例,原民會提出的修法版本,除了非原民地區原民員工要有總員工數的1%之外,原住民地區一般公部門原民員工須占3%,縣府以及55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得依照當地原住民族人口比率計算。
但其實修法原因,還因為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內對於政府得標廠商,履約期間若無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繳納的代金過於嚴苛,因此草案對於代金超出採購金額的部分,將另訂辦法處理。
原民會主委 Icyang‧Parod (夷將‧拔路兒):「(代金)超過決標金額,我們已經開始減輕(金額)了,但是會更完備減輕機制,我們就透過工作權保障法的修法,讓整個減輕機制配套都會更好。」
而法案也即將送立法院審查,但對於代金機制有立委提出不同看法。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 (伍麗華):「我們要如何鼓勵我們政府機關、國營事業,他能夠以進用的方式來去完成立法的完成,而儘量不要去用繳納代金的方式?」
至於擴大進用職業別也有立委擔憂,以整體政府部門人數來看原民占比,可能稀釋掉原本族人在約僱人員,或駐衛員警等不具公務人員任用的工作機會。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按照行政院的規定的話,恐怕政府機關的首長,會以進用既有公務人員資格的這些人為優先。」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法討論四起,到了立法院之後也須各方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