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上個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原保地借名登記爭議案件,做出全國首件「無效」裁定後,原視新聞團隊也為您製播一系列,法律裁定出爐後的相關影響,及分析現行原保地的流失樣態。今天(19)我們還要繼續帶您,從學者的專業剖析中,回溯原住民族土地制度的前因後果,並盡可能找出,原保地流失困境的解決之道。
台灣島上,因著外來殖民政權輪番統治,步步限縮原住民族可用土地,甚至到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實施理番政策,將原住民安置在特定區域生活,並按照"森林計畫事業規程",分成主要作為國土保安、防洪治水等目的的"要存置林也",及編定範圍外的其餘土地,為"不要存置林也";其中在"要存置林也"中,再細分為"準要存置林也",就是規劃給原住民使用、居住的特定區域,並劃設為"高砂族保留地"。
當時只為統治目的而劃定的高砂族保留地制度,卻一路延用到二次大戰台灣光復後,幾經更名,成為現今的"原住民保留地"。但數百年來,隨著國家勢力進駐,原住民族土地究竟流失多少?透過這一張張地圖,親自訴說台灣原住民族土地變遷史。
儘管原開辦法開宗明義揭示,原保地設立初衷,為要保障原住民生計,但在政府分配的零星土地上,族人要如何不被資本主義力量擊倒,單靠傳統勞動,賺取足夠生存的經濟效益? 這道難題,其實早在民國7、80年代,就已在台灣各地山區,浮現原保地假買賣亂象。
但說到底,難道原保地制度,僅能保障族人生計,反而忽視土地作為民族文化存續的重要意義? 學者官大偉提醒,今年9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原保地借名登記爭議案件,做出無效裁定中,正提醒台灣社會,國家司法機關高度肯認,原保地作為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一部分。
而這份集體權益,體現在原住民族土地上,正牽動著族群文化發展命脈,也正因為原保地制度實施多年,看見土地與文化雙重流失,學者顏愛靜建議政府,未來可思考,能否賦予單一或多個部落形成"土地總有權",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部落所有,讓部落會議遴選出適當人士,組成保留地管理委員會,制定相關章程,來活絡土地、經濟、文化。
尤其對原住民族而言,土地絕非換取金錢的物品,因此學者也多次呼籲,應當在原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同時,納入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概念,實施原住民族土地共有制,才有可能,把族人留在原鄉,活絡土地經濟、延續族群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