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文 化館)蒐藏原住民族相關典藏品,以充實文化館內涵,發揚設置文化館之宗旨與功能, 特訂定「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品蒐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典藏品」,係指經入館登錄列帳後,正式成為文化館永久保存典藏之文字 、影像、音訊、視訊、繪圖及工藝品等資料。典藏品之註銷依本要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二 點辦理。 三、文化館主要典藏範圍以臺灣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之文物及創作。有關複製品之典藏,可 因展示及教育活動所需以複製方式取得文物。 四、文化館典藏品之取得條件: (一)性質符合文化館典藏範圍。 (二)非已毀損不堪難以保存或展示者。 (三)來源明確、產權清楚或取得過程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四)涉及生態保育及文化資產之處理,應取得授權。 (五)入藏後之使用或處置不得具有特殊限制條件。 五、文化館典藏品來源: (一)接收:承接自文化館設置前本會之典藏品。 (二)移撥:公立機關、學校之典藏品經由無償移交或撥交給文化館管理,並取得移轉 清冊與證明文件者。 (三)採集:配合業務需要或研究計畫自行蒐集之典藏品。 (四)購買:向國內外購買之典藏品。 (五)捐贈:無償接受私人、機關(構)與學校團體等之典藏品,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六)交換:文化館與其他機關(構)交換取得之典藏品。 (七)其他:非屬上述各款方式取得之典藏品。 六、文化館應成立 5至 7人之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 1次會議 ,負責審議典藏品之真偽、價值、是否永久典藏及典藏品註銷等事項。 七、典藏品入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典藏品辦理入藏時,需書面註明其來源,並編製典藏品清冊,以利考查。 (二)典藏品清冊及借提、還藏單據,應詳載各項基本資料。 (三)各項典藏品需拍照留存,並將照片附載典藏品清冊內。 (四)入藏之典藏品,應在不損害藏品與不影響展示下,標示總號標籤,以利保管。 八、典藏品清點作業: (一)由文化館典藏管理人員每年清點 2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抽點。 (二)清點結果應做成清點紀錄清冊。 九、文化館購置各類典藏品程序如下: (一)確立蒐集方向:於年度前草擬典藏計畫,經預算程序通過後或雖未先提出計畫但 於年度預算調整時分配到購置額度後,依計畫簽請採購。 (二)訪價:典藏品採購前應先訪價,分別就各種途徑(文物及藝術品市場、私人收藏 或其它有意出讓文物或藝術品之機構)等探詢行情價格。 (三)鑑定審查:召開委員會議,審查典藏品真偽、品相及價格是否合理,並確定來源 及所有權是否清楚、有無其他證明或說明文件等。 (四)議價付款:委員會決議後,由本會辦理議價相關事宜,議價程序完成後再辦理驗 收、核銷付款等事宜。 十、典藏品捐贈: (一)應在無預設條件及無私人利害關係之情況下接受捐贈,雙方填具「典藏品捐贈同 意書」(如附件),並依本會財產(物品)增加規定製作財產(物品)增加單。 (二)捐贈之典藏品應提該年度委員會審議,依委員會決議是否永久典藏。 (三)捐贈之典藏品,委員會決議後,得以本會名義頒發捐贈證明書或公開表揚。 十一、典藏品註銷:文化館典藏品基於下列狀況,得經委員會之審議及本會核定後,進行註 銷: (一)典藏政策修改:因典藏政策改變致本要點修正,使原有之典藏品不符新定蒐藏 範疇與建館任務,並造成管理上之困難,而必須加以註銷者。 (二)典藏維護管理困難:因典藏品狀況不良或有安全顧慮,致使管理維護產生無法 克服之困難,而須註銷者。 (三)典藏室空間不敷使用:因典藏室空間不敷使用,為維護管理之最佳效益,得註 銷重複或品質較差之典藏品,轉為其他用途致使管理維護產生無法克服之困難 ,而須註銷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可歸列前述原因而須註銷者。 十二、典藏品註銷後之處理方式分下列五種: (一)改登:於註銷「典藏品」身分後,轉為館內其他用途繼續使用。 (二)移轉:為研究、典藏、展示或教育之用途,而贈予其他相關單位。 (三)交換:為取得文化館研究、典藏所需,與其他相關機構所進行之交換。 (四)銷毀:依據典藏品保存狀況及安全顧慮所施行之銷毀。 (五)依委員會所提出之其他註銷處理方式。 前項典藏品之註銷程序須有完善紀錄並永久存檔,以備查核。 前項核准註銷之典藏品應於 2年內處理完畢,若因特殊事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則須 由委員會重新審議。 十三、典藏室進出管制: (一)典藏室非文化館業務相關人員外不得任意進出。 (二)典藏設備、空調機電檢修人員經本會同意後,須由文化館業務相關人員陪同。 (三)典藏室謝絕參觀,如其他機關(構)因業務所需參訪或觀摩,應正式行文申請 ,並經本會同意後,由文化館業務相關人員陪同。 (四)所有進出人員均應於「典藏室進出登記簿」上詳實登記。 十四、典藏品提領:典藏品除合於下列情形者外,不得提領出庫: (一)研究使用。 (二)檢視使用。 (三)修護使用。 (四)展覽使用。 (五)其他經本館同意之用途。 任何典藏品進出典藏室應先獲得文化館同意並履行必要之程序,同時受文化館監督。 典藏品經提領出庫後應於申請回庫日前回庫。但因修護、展覽、外借經申請延期並獲 核可者,不在此限。典藏品之出庫、回庫,應詳實填具相關表單作成紀錄。 十五、典藏室環境監控: (一)典藏室管理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庫房安全及整潔,避免典藏品受到損 害。 (二)典藏室不得留存、放置易燃物品或具強酸、強鹼、揮發性等有害典藏品之物質 。 (三)典藏室溫、溼度應每日紀錄並不定期檢視溫溼度紀錄儀之運作,且每季定期檢 視追蹤溫溼度紀錄並陳核。若發現溫、溼度變動過劇,典藏室管理人員應立即 檢討原因,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十六、本要點經本會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