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84 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 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十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 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 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