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
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原住民族
歲時祭儀之放假事宜,鼓勵原住民教師及學生參與所屬原住民族之歲
時祭儀活動,傳承原住民族文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
原住民身分之教師及學生。
前項教師,亦包含代課及代理教師。
三、原住民教師及學生應於其所屬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身分及所屬原住民族之文件,向服務
或就讀學校辦理歲時祭儀日之放假。
原住民學生應經其家長同意後,始得辦理放假。
原住民教師及學生辦理放假符合規定者,學校應核予公假。
四、原住民學生於歲時祭儀日放假而未參與之課程,應由學校及教師依教
學進度實施適當補課。
前項補課,必要時得於上課日之課後時間實施。
五、原住民教師於歲時祭儀日放假所遺之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
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六、學校因原住民教師及學生於歲時祭儀日放假,而有全校停課之必要者
,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決同意後,彈性調整上課日期。
七、學校應於訂定課程總體計畫前,完成原住民教師及學生所屬原住民族
之調查,並於課程總體計畫中詳列調查結果及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
期,以供課程安排參考。
前項課程總體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決通過。
八、學校得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間,安排相關戶外教育或部落參訪等活
動,並鼓勵全校教師及學生體驗原住民族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