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中市原文字第1050009453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健全轄管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原民中心)文物典藏與管理機制,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原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原管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政策規章之訂定與修正。
(二)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工作方針之核定。
(三)原住民文化資產之管理與運用。
(四)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經費預算之審核。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業務諮詢及推動。
三、原管會設置委員共七人,分屬外部委員與內部委員。外部委員五人,由原住民族文化、文物保存或相關於委員會審議內容所需之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內部委員二人,由原民會機關首長及原民中心文物典藏與管理事務負責單位推選一人擔任,同時由原民會機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
四、原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補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原管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原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七、原管會會議須有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原管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九、原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原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經費或原民會相關預算經費編列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原民會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