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原民發綜字第 105000277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原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 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