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原民園行字第 10200049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娜麓灣歌舞劇場、民族劇場、視聽館及國際會 議廳。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