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原住民教育文化之保存、傳承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縣自籌經費內編列補助及捐助經費,而未有明定補助對象之預算。
三、申請期程:活動一個月前,最遲活動前14日。
四、核銷期限:活動結束二個月內辦理,11、12月辦理之活動,最遲12月31日辦理核銷。
五、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 (一)原住民團體(含教會團體):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 (二)本縣公私立學校。
- (三)本縣轄之鄉(鎮、市)公所。(四)其他有助於推廣原住民文化教育之非營利機關團體。
- 前項第三款補助應依臺東縣政府對本縣各鄉鎮縣轄市公所補助辦法辦理。
六、本府設置臺東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教育文化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原住民族行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召集人聘請本府主管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以三至五人為之,委員任期一年。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本縣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學術研討會。
- (二)本縣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與研習。
- (三)本縣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
- (四)本縣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教育。
- (五)本縣原住民族學生學業輔導。
- (六)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教育與文化之推展計畫與活動。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及捐助案件,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超過二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如其計畫內容涉及跨部落、跨鄉鎮及跨縣市對原住民文化及教育之推展有重大助益者,不在此限。
九、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 (一)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二)機關學校之聯誼性經費。
- (三)其他經本小組審核者不予補助部份。
- (四)人員之薪資及出國經費不予補助。
十、本小組應就申請案件作成下列決議:
- (一)排定優先次序。
- (二)擬補助或捐助額度。
- (三)其他建議事項。
十一、核定之補助或捐助款得限定其支用範圍、支出用途、執行期限及請款期限,如有違反支用範圍、支出用途、執行期限及請款期限者,本府得就其違反部份註銷或收回補助或捐助款。
十二、補助及捐助款之核定依本小組之決議簽請縣長核定,核定後公告於本縣全球資訊網,並函請各受補助或捐助機關(單位)依規定執行。執行後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請款。
十三、考核由台東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教育文化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主辦,其考核方式如下:
- (一)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方式辦理,各受補助或捐助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配合,其不予配合者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或捐助款。
- (二)補助或捐助金額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審查小組備查。
- (三)補助或捐助金額大於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者(不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審查小組備查;審查小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得指定委員於活動辦理期間到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 (四)審查小組於辦理考核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共同參與,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加入。
- (五)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減少補助或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建議或申請補助或捐助核定之重要參考。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辦理審查工作,著有績效者,得予以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