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本所本年度推動施政計畫辦理。 貳、目的:為推動本鄉原住民族民俗文化、慶典活動及文化教育研習等相關事宜,以傳承原住民文化,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高雄縣政府 肆、執行單位:高雄縣桃源鄉公所 伍、補助對象:凡設籍在本鄉各機關學校及會址設於本鄉之原住民社團、宗教團體,(經政府核准立案)。 陸、補助項目:辦理原住民族下列活動計畫得擬具計畫向本所申請補助。 一、傳統歲時祭儀及生命禮俗:傳統祭典 、禮俗、文化踏查等團體活動。 二、文化藝術:民俗、舞蹈、音樂、歌唱 、傳統手工藝等研習活動。 三、族語振興:族語教學、研習及教材編 寫。 四、青少年輔導:文化、生活及課業相關 輔導教育活動。 五、傳統技能活動:傳統競技競賽等相關 文化活動。 柒、申請程序: 一、申請補助應於辦理活動前十五日提報 活動補助申請表,並檢附活動實施計 畫向本所申請。俟經本所核定核准 後,始得函覆同意補助。 二、受補助機關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 檢附領據、支出原始憑證、原同意函、 相關成果資料及照片、送本所核撥及 備查。 前項所檢附之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補助經額: 一、機關學校補助壹萬元。(計畫自付額達 70%者,最高補助貳萬元)。 二、各民間、教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補 助貳萬元。(計畫自付額達70%者, 最高補助參萬元)。 三、全鄉性之民間團體或教會總會文化慶 典活動補助依計畫自付達50%者,視 總經額款項,並經核定核准後酌予補 助。(一個年度限舉辦乙次)。 四、本辦法所需之補助經費,由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相關補助款及本所預算 項下支應。 玖、各項補助方案,本所得隨時派員查核,查有未依計畫執行者,取消或追回其申請補助經費,另涉民、刑法者並追訴其責任。 拾、本要點經核准後自99年1月1日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