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服務東部地區民眾,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奉行政院指示參照行政院中區、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部地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於花蓮縣、台東縣分設服務站。 二、本中心服務工作如下: (一)傳達就業資訊,協助失業原住民申 請求職登記及就業面試,並追蹤就 業情形。 (二)宣導本會重要政令與措施,並提供 民眾所需本會相關資訊、諮詢 、服 務及輔導事項。 (三)接受民眾對本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 機關建議等事項,並辦理協調及轉 介服務。 (四)辦理與地方機關、民間團體及本會 地區性服務人員之聯繫工作,並籌 辦聯繫會議。 (五)協助本會相關政策及計畫須地方政 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及傳達或處理地 方政府需求事項。 (六)督導、協調及整合本會派駐東部地 區之各項計畫人員,提升為民服務 品質事項。 (七)推動部落志工服務計畫,協助本會 宣導施政方向與各項原住民權益、 便民措施。 (八)其他本會交辦事項與服務事項。 三、本中心依本會指定之任務及授權之範圍執行業務,並循行政程序陳報相關協調聯繫及人民陳情案件。 四、為利於推動服務工作,本中心得分組辦事,設綜合服務組、教育文化 組、經濟土地組、就業衛生福利組、行政組。 五、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另置服務站主任二人,襄助召集人執行本中心有關任務。本中心召集人、站主任,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 六、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依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或就業基金遴僱臨時服務人員充任之。 七、為強化本中心及服務站之服務成效,並督導服務人員之工作績效,本會每月應定期指派相關人員駐點服務一次,並不定期督導訪視。 八、本中心及服務站應於每月五日前提報上月服務成效報表到會,其格式如附表。 九、本中心裝修、搬遷費及承辦本中心業務 所需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費,由本 會年度預算或就業基金相關經費支應。 十、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