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接收保管組掌理國有財產之清理、接管、登記、撥用及公用財產管理;分四科辦事: 一、接管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接管之規劃。 (二)國有非公用房地總登記之督導。 (三)國有非公用房地清查之規劃。 (四)接管國有非公用房地管理機關變 更登記之督導。 (五)國有非公用房地移轉變更登記之 督導。 (六)人民向國家捐贈房地為國有財產 案件之審核。 (七)人民申請塗銷國有登記案件之審 核。 (八)未登記地申請辦理測量登記國有 案件之協調、督導。 (九)人民申請掘撈埋沉物資案件之審 核及監督。 (一○)地方政府投資改良土地請求取 得產權案件之審議。 (一一)國有原野地清理接管之督導。 (一二)財產權屬不明爭議案件之處理 。 (一三)人民以時效主張取得未登記國 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一四)原屬日人私有財產產權案件之 處理。 (一五)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等土地之 清理。 (一六)追查隱匿財產及給獎案件之審 核。 (一七)公私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 審核。 (一八)人民申請發還收歸國有土地案 件之處理。 (一九)房地複丈事項核定。 (二○)土地重劃超配面積差額地價之 核計。 (二一)地籍圖重測成果核定。 (二二)地籍圖重測異議事項。 (二三)房屋土地涉及界址調整及糾紛 之處理。 (二四)地籍圖重測區內廢溝廢路國有 土地測量登記之督導。 (二五)國有非公用土地地目變更登記 之核定。 (二六)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非都市土 地使用及管制之變更。 (二七)國有土地地價申報之督導。 (二八)新登錄土地規定地價及土地分 割後重新規定地價事項。 (二九)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都市計畫 變更事項。 (三○)日人他項權利登記之塗銷。 (三一)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之登記及債 權債務之清理。 (三二)抵繳遺產稅財產之登記及委託 保管。 (三三)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案件之處理。 (三四)國有非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 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三五)上列各事項訴訟、訴願案件之 督導擬辦答辯。 (三六)有關國有財產接管業務之電腦 化。 二、產籍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計畫、 報告之編訂及督導。 (二)接管國有非公用財產建立產籍資 料之督導。 (三)地區辦事處報局之產籍疑義及資 料之審核。 (四)國有非公用房地產籍異動登記及 註銷產籍之審核及督導。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報表之核算 及彙編。 (六)調整國有非公用財產登賬產價之 督導。 (七)地區辦事處產籍管理業務之抽 查、考核及督導。 (八)地區辦事處管理地籍圖簿之督導 考核。 (九)地區辦事處保管房地所有權狀及 其他憑證之抽查簽報。 (一○)國有財產總目錄之編報。 (一一)協調中央各機關對國有公用財 產管理帳卡之建立。 (一二)協調中央各機關國有公用房地 財產保管及產籍異動登記。 (一三)協調中央各機關對國有公用財 產產價調整異動登記。 (一四)中央機關首長交接清冊有關財 產部份之審查。 (一五)中央各機關財產目錄量值之審 查及彙整。 (一六)有關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業務之 電腦化。 三、撥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法規 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業務 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國有非公用財產報院核准撥用案 件之核轉。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案件之審核 。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經核定撥用、借 用案件之轉行辦理。 (六)撥用、借用國有財產使用狀況之 檢查及督導。 (七)擬撥用土地請發使用同意書之審 核。 (八)撥用之國有非公用財產申請展期 使用案件之核轉。 (九)國有公用財產撤銷撥用案件之核 轉。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之 移交登記案件之檢查督導。 (一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案件契約 之核備。 (一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 之核定或核轉。 (一三)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 問題之處理。 (一四)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業 務之電腦化。 四、公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 、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之查詢。 (三)國有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之審議與 編報。 (四)國有公用財產統計表之編報。 (五)國有公務用、公共用財產相互交 換使用案件之審核。 (六)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登記問題之處 理。 (七)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產權問題之處 理。 (八)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問 題之處理。 (九)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問題之處 理。 (一○)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出租問題之 處理。 (一一)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出售問題之 處理。 (一二)關於國有公用財產處分問題之 處理。 (一三)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改良利用問 題之處理。 (一四)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利用問題之 處理。 (一五)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業務之 電腦化。 (一六)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之處理。